中共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工作规则
(2006年5月11日德阳市第五届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做好党组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中共德阳市委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保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市委的决策。
第三条 党组书记主持全面工作;党组副书记协助党组书记工作;在党组书记出差、外出考察期间,指定一名党组副书记主持党组工作。党组成员根据党组决议,按照党组授权分管有关工作,行使相关职权。
第四条 党组工作的基本原则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推进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不断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党组的职责
(一)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上级党委的决议、决定和各项指示,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正确实现,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群众完成党的各项任务。
(二)研究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工作计划和部署,保证人大工作决策的正确性。
(三)向市委报告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报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重要情况并提出建议。
(四)研究、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机关机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机关干部的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和奖惩,对机关党员干部进行教育、管理、监督,抓好机关干部队伍的建设。
(五)指导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和纪检员的工作。
(六)完成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组织原则
第六条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的基本原则,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在思想、政治、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党组及其成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中央、省委、市委的各项决定。如果对决定有不同意见或执行中出现新的情况,可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不得公开发表不同意见。在上级党组织未作改变之前,必须坚决执行。
党组每年要向市委报告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情况。贯彻执行市委的重要会议精神和决定要进行专题报告。遇有突发性重大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第七条 党组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党组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
党组成员在集体讨论决定问题时,应畅所欲言,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党组成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持贯彻执行的同时,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或反映。党组成员对分管的工作要敢于负责,切实履行职责;对于不属于自己分管的工作,也要关心,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全局工作与分管工作不一致时,应服从全局工作的需要,并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 党组决定重要问题,要充分酝酿讨论。然后进行表决。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各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后再作决定。
第九条 党组书记负责协调党组各成员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党组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其他成员的监督。
党组其他成员应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检查、督促。党组成员应自觉维护党组内部团结,互相信任,互相谅解,互相支持,互相帮助,互相监督。
第十条 党组成员对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党组成员在会上发表的个人意见等,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漏和扩散。
第十一条 党组成员在调查研究、检查指导工作或参加其他活动时,可以发表指导工作的个人意见。个人意见必须符合党组集体决定的精神。
第四章 党组会议
第十二条 党组会议是党组履行职责,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的一项重要制度。党组会议由党组成员组成,应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举行。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十三条 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
第十四条 党组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审定。情况不明或意见分歧较大的议题,不宜匆忙提交党组会议讨论。
第十五条 党组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由会议召集人决定有关人员列席。列席党组会议人员,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于党组的决议、决定可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党组会议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党组会议召开时间和议题一般应提前一天或两天通知各成员,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做好准备,按时出席,并集中精力开好会议。
第十七条 党组会议实行民主科学决策,重大问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尽可能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有关部门、单位或上级党委的意见。
(三)会议要展开充分讨论,进行表决,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党组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半数以上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表决。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调动、轮岗、交流和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
第十九条 党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原始记录要按规定归档保存。查阅会议原始记录,须经党组书记批准。党组会议内容可根据需要编发党组会议纪要。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签发。
第二十条 党组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党组成员按分工分头落实。落实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向党组报告,在党组未作出新的决定之前,按原决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组会议,或因人数不足无法召集会议,而且又必须尽快作出决定的,由党组书记临机处置,事后向党组会议报告。
第五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的若干规定》的要求,党组成员都要坚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既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三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针对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党风廉政情况;
(四)艰苦奋斗、遵纪守法的情况;
(五)贯彻执行党的章程、条例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六)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七)需要向党组说明、报告的涉及党组成员及亲属的其他有关问题;
(八)市委、市纪委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党组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前准备工作
(一)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以及当前中心工作、党组成员的工作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会议主题内容。
(二)党组成员之间应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委托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党委和纪检员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会议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二十六条 因故缺席的人员应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列入会议记录。会后,由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二十七条 党组一般应提前15天向市委报送民主生活会方案,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
第二十八条 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由党组书记确定。
第二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要积极制定整改措施,责任到人,切实加以解决,适于向市人大常委会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群众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酌情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 民主生活会后15天内,向市委书面报告会议情况。
第六章 党组中心学习组会
第三十一条 党组中心学习组会以提高政治理论素质为目标,重点以学习政治理论和贯彻中央、省委、市委确定的方针、政策和决议为主,结合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研究决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职权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党组中心学习组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适时召开。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也可以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参加中心学习组学习时间全年应达到12天。
第三十三条 党组中心学习组会的学习资料、会议内容,根据上级党委的要求,结合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重点或当前中心工作确定。
第三十四条 党组中心学习组会参加人员:党组成员,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各工作办事机构负责人,机关党委书记,纪检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必要时可确定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议。
第三十五条 党组中心学习组会议决定的事项,应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中心学习组会议情况应书面报告市委。
第三十六条 党组中心学习组的日常工作由研究室负责办理。
第七章 思想作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党组成员必须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三十八条 党组成员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讲真话,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十九条 党组成员必须廉洁勤政,以身作则,公道正派,艰苦朴素,自觉接受组织、党员、群众和舆论监督。
第四十条 党组成员要经常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
第四十一条 党组应当集中精力议大事、抓大事,精简会议和文件,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八章 党组文件管理
第四十二条 党组公文处理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中办发〔1996〕14号)。按照文件集中统一管理原则,党组文件的收发、登记、批办、传阅、归档等统一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十三条 党组收文,由秘书长呈党组书记批示。承办单位要根据党组决定意见认真办理,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党组书记负责党组日常文件的阅批、签发。党组收文需党组成员传阅的,经党组书记批示后,及时安排传阅。党组成员收到与党组工作有关的文件材料,认为需要请其他成员传阅的,可向党组书记提出建议,经同意后安排传阅。
第四十五条 党组发文由承办单位拟稿,按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规定程序审核后呈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党组副书记签发。签发人认为必须请党组成员传批的,应待传批同意后再发。
第四十六条 凡需要保密的各类文件(包括初稿)、预案等,在承办、传阅、归档、查阅等过程中,有关人员要注意保密,不得扩散。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中共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