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公民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暂行办法

作者:办公室秘书处  时间:2012-11-06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2004年5月27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强公民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职权的监督,根据宪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时,公民可报名旁听会议。每次会议旁听公民人数一般不超过10名。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依照本办法均可自愿申请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者除外。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全体会议10日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告会议时间、主要内容和公民旁听报名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公民持本人身份证件,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公告后3日内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报名,并如实填写报名申请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可委托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办理报名手续。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报名先后顺序审核确定旁听人员,并在会议举行3日前通知公民本人,发给旁听证。旁听公民凭旁听证在会场旁听席就座,旁听证当次会议有效。
    第七条 旁听公民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内容,可以书面方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组织旁听公民进行专题座谈,听取意见,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报告,或以会议简报形式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反映。
    第八条 旁听公民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旁听须知规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4年5 月27日起施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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