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联系协调的意见

作者:办公室秘书处  时间:2012-11-06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2006年5月16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办事工作机构同市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协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联系协调事项的范围
    (一)通报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办事工作机构年度主要工作安排;
    (二)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评议、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推进依法治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需要联系协调的有关重要问题;
    (五)主任会议和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提出的需要联系协调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联系协调的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联系协调事项的性质和职责,实行对口分层次进行的原则。可采取召开联席会议、举行不定期的联系协调会议、发送联系协调函件、共同组织调查研究等方式,加强工作联系协调。
    (一)加强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与市政府相关部门及市法院、市检察院的联系协调。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对工作中需联系协调的重要事项,与对口联系的市政府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进行联系协调,由各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联系协调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办事工作机构的,由事项内容主要涉及的办事工作机构牵头,其他办事工作机构参加。办事工作机构组织的协调会,由于存在重大分歧意见,不能协调一致的,由牵头的办事工作机构书面报告分工联系的市人大常委会负责同志。
    (二)加强常委会负责同志与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同志的联系协调。对各办事工作机构与市政府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不能协调一致的事项,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负责同志牵头,约请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负责同志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进行联系协调。
    (三)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联系协调。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负责同志牵头召开的协调会,由于事关重大,需报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的,由分工联系的常委会负责同志书面提请主任会议研究。
    主任会议研究的意见,由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约请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主要负责同志协调。
    主任会议认为事关重大,需报请中共德阳市委决定的,经常委会党组研究同意,由党组书面报告中共德阳市委。
    三、联系协调具体工作的承办
    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牵头组织的协调会,由各办事工作机构承办。每次联系协调会议的意见应形成纪要印发。
    分工联系的常委会负责同志或常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召开的联系协调会,由事项涉及的办事工作机构和常委会办公室承办,由常委会办公室编发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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