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议题报送规程
(2006年5月16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报送主任会议议题(以下简称报送议题)的程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报送属于职责范围和受主任会议委托办理事项的议题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根据年初常委会工作要点和主要工作安排意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主任会议召开的5日前,通知常委会各办事工作机构报送新增议题,并负责收集、汇总主任会议议题。
第四条 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若有新增议题,应当填写议题报送单,经常委会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在主任会议召开的3日前报送。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提出的议案,由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联名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由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六条 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修改或者撤消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撤消,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的,由进行审查的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七条 提请主任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听取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或者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提出的工作报告,由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或者受委托组织省人大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需要主任会议或者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决定视察时间、内容、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视察情况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检查,需要主任会议决定检查时间、内容、形式,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检查情况的,由具体承办检查组织工作的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市人大代表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进行工作评议,或者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及其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述职评议,需要由主任会议决定评议实施方案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外侨工作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十一条 需要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公告有关代表资格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十二条 需要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规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的,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十三条 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免案,向主任会议报告初步审查意见和建议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报送议题。
第十四条 需要由主任会议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由拟定决议草案的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需要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对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决定,由拟定决议、决定草案的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十五条 提请主任会议决定的指导县(市、区)、乡(镇)人大换届选举工作方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重要会议工作方案,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年度计划,由拟订工作方案和计划的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报送议题。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主任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报送的议题汇总送秘书长协调,并由秘书长报请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同意后报主任确定。
第十七条 主任会议议题一经确定,无特殊情况,各议题报送单位不得随意撤换或者临时增加议题,也不得临时动议新增加议题。
第十八条 对列入主任会议的议题,由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负责人进行汇报。汇报人应当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熟悉汇报内容,能够回答主任会议成员就议题提出的问题。
第十九条 汇报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通俗易懂。内容复杂、篇幅较长的汇报文件,应当准备简要汇报提纲作口头汇报。
第二十条 根据议题的具体情况,汇报应当有重点地进行。重点内容是:
(一)基本情况;
(二)议题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其审议意见和重要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三)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争议,处理意见和建议;
(四)议题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五)其他需要汇报、说明,需要主任会议协调和决定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