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工作程序
(2006年5月16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规范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服务工作,保证常委会会议高效、有序举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工作程序。
第一章 会议的筹备
第一条 拟订议程草案
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举行会议的上一月,根据常委会年初主要工作安排,按照向主任会议报送议题的规定,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征询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和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的意见后,提出该次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秘书长审核,经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同意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
会议议程草案的编排顺序一般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市级决算、审计工作报告,专题工作报告,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代表议案审议结果报告,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人事任免案等。
第二条 会议通知
主任会议通过建议的会议议程草案及日程安排后,常委会办公室以书面形式为主,兼用电传、电子文件等形式,将确定的会议日期、地点、拟订的议程草案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各工作办事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会议举行的10日前,应在《德阳日报》等媒体发布公民旁听公告。
第三条 会议文件
提请常委会审议的各项报告和其他议案,依照《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由提出议案的机关和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向常委会办公室送交议案文本和相关资料。常委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的3日前,将会议议程草案及会议主要文件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保障常委会组成人员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积极做好发言准备。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保密要求,妥善保管好会议文件。
第四条 会场布置
常委会办公室负责会场的布置工作。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在主席台就座。主任居中,副主任、秘书长按序次排列左右。列席全体会议的市政府负责人在主席台前左侧就座,应邀列席会议的市政协负责人在主席台右侧就座,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主要负责人在主席台前右侧就座。
常委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旁听公民等,均在场内就座。前面为委员席,按姓名笔画排列。中间一排安排常委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负责人。后面为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旁听公民。最后为采访会议的新闻记者和工作人员。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五条 听取议案的说明和报告
常委会会议的主持词,由常委会办公室草拟,于该次会议举行的3日前,送请秘书长核报会议主持人参考。
主任会议拟订的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在常委会开幕时由工作人员宣读后,表决通过。据此制定的日程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印送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有关工作人员。
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和报告,应当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条理清楚,通俗易懂,宣读时间不超过15分钟。内容较多、篇幅较长的,宣读时可使用摘要稿。
第六条 报告和议案的审议
常委会会议审议报告和议案时,提出议案的机关和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必须派熟悉议案情况、能够代表该提案人正确回答与会人员提出的问题的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七条 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会议表决议案,由工作人员宣读决定草案,然后提请全体会议表决。
常委会按照《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决定人事任免。
表决采取无记名按电子表决器方式。赞成、反对、弃权的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以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八条 会议记录、宣读文件
常委会办公室在机关抽派工作人员作会议记录、宣读文件。工作人员应提前熟悉会议文件,以保证宣读流畅,记录完整准确。
第三章 会议的其他组织工作
第九条 落实会议出席、列席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2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落实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市政府、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参加会议的情况,并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落实常委会委员、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出席会议的情况,并汇总常委会组成人员请假情况报常委会主任或主持日常工作的副主任。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由常委会相关的办事工作机构落实议案说明人和报告人并及时告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集,再报秘书长。
常委会会议举行的3日前,由常委会办公室落实宣读文件、记录整理工作人员。
第十条 公民旁听的组织
按照《德阳市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定》,常委会办公室承办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具体事宜。
第十一条 会议的新闻报道
报道常委会会议的新闻稿和涉及常委会主要领导重要讲话的新闻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审定;涉及热点、敏感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的新闻稿,由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报分管新闻宣传工作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审定。
第十二条 举办法制或专题讲座
常委会办公室根据主任会议的决定,一般在每次常委会会议召开之前举行一个小时的法制讲座,或者以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为专题的讲座。
第四章 决议、决定、人事任免名单的公布和
会议结束后的工作
第十三条 公布决议、决定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由常委会主任签发,或由受委托的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以常委会名义公布。
第十四条 公布人事任免的决定
对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按照《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进行任前法律知识考试。
常委会人事任免名单,由常委会主任签发,或由受委托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签发,以常委会名义公布。
第十五条 议案通过后的复文
议案通过后,以常委会名义,向提出议案的单位复文。复文由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代拟,内容包括:来文单位、函号,议案名称、时间、会议届次、公布的时间和序号,并附通过后的常委会的决定、任免名单。复文的落款时间为常委会通过该项议案的时间。复文按单位一案一复,按分工由常委会负责同志签发。
第十六条 编辑公报
常委会会议通过的决定、决议、任免名单、报告,以及听取和审议的报告,经常委会办公室编、审后刊登在《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公报刊登的文件应当是经有关负责人审定签字的最终文稿。
《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应及时分送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整理印送审议意见
常委会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在会议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汇总整理审议意见,经主任会议讨论或按程序经常委会有关领导审签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印送有关机关办理。
第十八条 文件、材料的整理归档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本次常委会会议的会议文件、参阅文件、参阅资料、会议记录等,按规定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