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暂行办法
(2005年12月6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充分发挥人大信访工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作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按月轮流值班接待人民群众来访。
第二条 主任、副主任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的主要内容是:
(一)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工作的批评和建议;
(二)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决定和任命、批准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的控告或者检举;
(三)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违法行为的控告和检举;
(四)对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控告或者检举;
(五)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调解和决定不服的申诉。
第三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可采取约见方式接待来访群众,并提前三天通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也可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在受理的来信来访中选择安排,将预约的来访 群众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资料,提前报送接待来访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
第四条 根据接待来访的内容,如需要相关部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提出名单,由接待来访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确定。
第五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人民群众来访时,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及有关部门做好记录和服务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接待人民群众来访确定的办理事项,根据接访领导意见交由有关部门限期办理。个别重大信访事项,根据接访领导意见,可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处理意见。
第七条 对常委会主任、副主任交办的信访案件,市人大有关办事、工作机构,应跟踪督促落实,及时反馈,并向常委会主任、副主任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负责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在接待群众来访过程中交办案件结案材料的整理、归档和总结工作,年终要将接待情况向主任会议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