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处理上访人来信来访办法
(2005年7月12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加强对行政、审判、检察机关的监督,密切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常委会)负责处理上访人来信和来访。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处理上访人来信来访的范围:
(一)上访人检举、揭发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
(二)对本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建议;
(三)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判决、裁决、处理不服提出申诉;
(四)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处理上访人的来信和来访,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处分别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本人,同时报信访处备案;
(二)发函交有关部门办理,限期报告结果;
(三)对于认为有关部门处理不当的,听取汇报,调阅案卷,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对比较重大的信访案件,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签批后,交有关部门办理。
第五条 凡由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认真办理,并在3个月内结案上报,如因案情复杂不能如期报送结果的,应当说明情况。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认为结案报告不当时,可以要求承办单位补充说明,或责成承办单位重新复查。
第七条 对信访工作做出成绩的单位、工作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上访人来信来访对于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作出突出贡献的,市人大常委会信访机构可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八条 对上访人有理有据的来信来访顶着不办的、对确属错案拒不纠正的、进行打击报复的,经调查核实后,分别不同情况,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责成有关部门负责人限期作出明确答复;
(二)根据具体情况、情节轻重和本人的认识态度,责成有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或建议有关机关给予适当的纪律处分;
(三)按法律程序提出质询或舆论监督;
(四)由市人大常委会罢免有关人员的职务;
(五)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条 上访人来信来访要实事求是,不得违法行事。有下列情况的,应视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治安处罚、劳动教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处理恰当的信访问题,仍坚持无理要求,长期纠缠,妨碍正常信访秩序和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二)捏造或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对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损害接待场所的公私财物,影响机关工作秩序,纠缠、威胁、侮辱、殴打接待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
(四)其它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