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试行办法
(1997年10月7日德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对在我市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者授予地方荣誉称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授予的荣誉称号为德阳市地方国家机关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凡是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作出重大贡献,产生重大社会影响,被人民群众所公认者,包括特邀、物聘和不属本行政区域为德阳市的建设事业作出特殊贡献者,均可授予荣誉称号。
第四条 被授予荣誉称号者,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国家和人民利益受到威胁时,见义勇为,舍生忘死,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作出重大贡献;
(二)在发展一、二、三产业中取得巨大经济效益,同时环境保护符合国家标准;
(三)有重大发明创造和重要科研成果,在科技推广应用中作出杰出贡献,产生显著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四)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新闻等事业发展中,有重大建树;
(五)在城市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城镇化建设和环境资源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
(六)为本市引进先进技术和外资,对我市社会事业热情捐赠或赞助,产生重大效益和影响;
(七)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经济犯罪斗争中作出突出贡献;
(八)在国内外为我市赢得荣誉,成绩卓著,有较高声望;
(九)有其他卓著功绩。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10人以上联名,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推荐授予荣誉称号人员名单,并由主任会议交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后,决定是否向常委会提出授予荣誉称号的议案。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授予荣誉称号,应在审议前一个月将经过认真调查核实后拟提请授予荣誉称号者的主要事迹、成就和贡献的材料,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广泛听取市人民代表、机关团体、民主党派等各方面的意见。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授予荣誉称号的议案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将通过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向全市公布。
第八条 授予荣誉称号,由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授予荣誉称号大会,宣布授予荣誉称号决定,颁发证书、奖章。
第九条 荣誉称谓分两种:“德阳市人民奖章”和“德阳市荣誉市民”。“德阳市人民奖章”获得者限于本行政区内的市民,“德阳市荣誉市民”获得者为本行政区以外的公民和外籍人土。奖章和证书由市人大常委会监制。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撤销所授予的荣誉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