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和规范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活动的意见
(2005年11月22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保障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地方性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市工作实际,就加强和规范代表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
1、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在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会议期间的主要工作为:(1)听取和审查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2)审查和批准德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德阳市当年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德阳市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及上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其他重大议案;(4)依法提出代表议案;(5)依法提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6)依法审议人事任免案,参加大会的各项选举;(7)参加大会的各项表决等。
2、代表应当按规定出席大会会议,参加各项议程活动,依照宪法和法律、地方性法规赋予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参与行使国家权力。
二、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主要活动
3、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主要为:(1)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2)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3)应邀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述职评议、工作评议活动;(4)应邀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会议;(5)应邀列席县(市、区)人大常委会会议;(6)列席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7)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8)联系人民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4、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委托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国人民解放军驻德部队的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和德阳军分区政治部共同安排。代表在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协助下,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也可与全国人大代表和省、县(市、区)人大代表联合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5、代表在闭会期间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闭会期间的活动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和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的统一安排,也可以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进行考察。
6、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表要增强责任心,积极主动、认真负责地做好人大常委会、代表小组交给的各项工作。要努力学习执行代表职务必须掌握的基本知识和专门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三、代表参加视察和专题调研
7、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市人大代表每年10月至代表大会召开前进行一次集中视察,时间为5天左右。视察期间,代表可以请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负责人报告工作情况。代表视察后,应向有关国家机关反馈视察意见。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将代表在视察过程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进行整理,交由有关国家机关和单位研究处理后答复代表,并将代表视察的情况汇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8、根据代表本人的要求,经县级以上的地方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由代表所在地方的人大常委会负责安排的代表持证视察,应将安排情况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9、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统一安排,代表于每年年中进行一次专题调研,时间为5天左右。专题调研的题目由市人大常委会拟定,也可由代表根据全市工作大局和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专题调研结束后,应由代表或代表活动小组及时形成调查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
四、代表参加述职评议、工作评议
10、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安排,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述职评议以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为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参加;工作评议以市人大代表为主,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或县(市、区)人大代表参加。
评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实施,必要时可成立临时评议工作组和办事机构承担评议的各项具体工作。
五、坚持和完善代表联系制度
11、要坚持和完善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制度。常委会制定年度工作安排,要听取代表的意见;组织执法检查,可以邀请在当地的代表参加;到基层视察、调研,应当听取在当地的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12、坚持和完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制度。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人都要固定联系3名以上市人大代表。到基层进行调研和开展执法检查时,应就地就近走访代表,听取他们的意见,或邀请所在地的代表参加调研和执法检查。
13、加强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与代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根据本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和工作需要,加强与熟悉本委员会业务、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市人大代表的联系,在组织视察、调研时,可邀请相关代表参加。
14、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代表应当采取走访、座谈、接待来访等多种形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代表可以通过由代表小组召开座谈会和利用代表电子信箱、人大网站等多种方式,听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要求真务实,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15、代表对于人民群众递交的申诉、控告和检举等信件,或者当面反映的这方面问题,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转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加强督办工作。代表个人不得干预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代表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当回避。
六、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
16、要保障代表的知情权,努力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务,创造条件。在每年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请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向在市区的市人大代表通报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和审判、检察工作的基本情况,并将有关材料寄送各地的市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向代表通报常委会会议、常委会重要工作安排和重要活动情况,寄送常委会公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应向代表寄送《德阳政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有关资料等;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办事机构应向代表发送有关资料和信息;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发送本级人大代表的资料和信息,同时发送本选举单位选出的市人大代表。
17、要逐步增加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经费,保证开展活动的需要。活动经费列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按代表名额分配到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统一用于组织市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活动经费应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18、要严格执行代表的有关规定,代表依法参加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必须依法给予时间、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各项保障。对无固定工资收入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在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补助。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召开的会议、工作委员会会议,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参加述职评议和工作评议,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工作时间、代表小组组织活动的时间,代表所在单位应按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间优先于本职工作时间”予以保证。
19、要为代表履行职务提供法律保障。要严格执行代表法的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保障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权,依法处理阻碍代表执行职务或对代表执行职务打击报复的违法行为。司法机关提请许可对市人大代表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时,应由提请机关负责人到会作说明,经许可后方可执行。
20、建立和完善学习制度,提高代表履职能力。每届市人大换届后,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要作出规划,对新当选的市人大代表集中进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知识的专题培训。每年会前集中视察时,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组织本地区选出的市人大代表进行学习培训。
21、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可确定专人负责市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为代表开展活动、执行职务提供服务,工作经费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代表活动经费中给予适当补助。
七、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自觉接受监督
22、代表必须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依法履行职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代表个人的职业活动严格区别开来,不得借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的职业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活动,不得接受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赞助。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代表权利为本人或亲属牟取不正当的利益。
23、要自觉接受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代表要认真履职尽责,积极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委会组织的活动。不在原选举单位辖区工作、居住的代表,每年参加原选举单位的活动不得少于一次。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大代表应当在执行代表职务方面作出表率。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建立代表执行职务情况的登记、统计和通报制度,以激发代表履行职务的积极性,规范代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