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办法
(2005年7月12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密切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联系市人大代表是市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做好市人大常委会各项工作的基础,也便于接受代表监督。
第三条 联系代表的内容。
(一)围绕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讨论、决定的问题,征求代表意见。
(二)听取代表对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情况的反映。
(三)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的有关会议,参加执法调研、执法检查、评议活动。
(四)受理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联系代表的方式。
(一)每年举行市人民代表大会之前,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大会主要议题及代表要求,由各选举单位统一安排代表的视察活动,做好审议大会的议案及提出议案和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准备。
(二)市人大常委会及其各工作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不同类型的代表座谈会。
(三)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届固定联系在基层工作的市人大代表3名,原则上每季度应走访联系代表一次。
(四)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其办事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结合工作走访联系代表。
(五)市人大常委会可视情况每半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府两院”向市人大代表小组组长通报半年工作,再由小组长向本组代表传达。
(六)市人大常委会在审议重要议题前,必要时将草案印发有关代表征求意见。
(七)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办事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到市(市、区)及有关单位开展专题调查研究时,可以请在当地的代表参加,也可列出专题,委托有关代表就地进行调查研究。
(八)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按照统一受理归口办理的原则处理和接待代表的来信来访。重要的来信来访,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领导批办和接待。
(九)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印发《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德阳人大工作》,订阅寄送有关报刊向代表通报情况,提供参阅学习资料。
第五条 为便于加强与代表的联系,按照就近和便于活动的原则,由各选举单位将全体代表分别组成若干代表小组。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委托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联系在当地居住和工作的市人大代表。
(一)县(市、区)召开人民代表大会时,可以邀请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列席。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协助安排市人大代表小组的活动。
(三)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在组织本级代表视察或其他活动时,可以邀请当地的市人大代表参加。
(四)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对当地市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交有关单位办理,属于市级机关处理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反映。
(五)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应确定一到数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联系当地市人大代表的工作。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的活动加以组织和引导,并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负责办理联系市人大代表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