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1998年11月3日德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证市人大代表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更好地向国家机关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视察是代表在闭会期间履行职责,执行代表职务的一种主要方式。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各部门和单位,都应尊重代表的权利,积极支持代表的视察活动。在代表进行视察时,被视察单位有义务接待代表视察。
第三条 代表视察的内容,应围绕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进行。
第四条 代表视察分集中视察、专题视察和持证视察等方式。
集中视察,主要是围绕下次代表大会会议即将审议的议题开展视察,一般在代表大会召开之前两个月左右进行,由市人大常委会集中统一安排,委托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具体组织进行。
专题视察,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工作的需要和有关方面的代表或“一府两院”的要求,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研究,组织有关方面的部分代表就某方面的问题进行视察。具体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组织进行。
持证视察,是指代表个人单独的或数人联合就地持代表证进行的视察。视察的内容、单位和时间,由代表自行确定。视察活动可以由代表自行安排,也可以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或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根据代表的意见和要求,联系安排。
第五条 代表视察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发现问题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可以向其主管部门反映。凡属于县(市、区)处理的问题,由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转有关单位研究办理。凡属于本级处理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转有关单位研究办理。
第六条 集中视察结束后,各代表小组应及时写出视察总结,送原选举单位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将总结汇总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七条 代表在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单位应在3个月内办办理完毕。对急待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办理。
第八条 代表在视察中,要积极宣传法律和政策,依法办事,保守国家秘密,认真听取并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 代表应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视察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提供必要条件,并按正常出勤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