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试行办法
(2012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公民对人大工作的有序参与,增强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得到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权,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突出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维护民权的主题。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制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前,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
第四条 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应当在市级新闻媒体和德阳人大公众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条 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下列属于市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出监督议题建议:
(一)本级人民政府、中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开展的专项工作;
(二)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三)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
(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
(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等。
第六条 本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监督议题建议,必须写明监督议题名称、提出监督议题的理由和依据、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建议、单位名称、本人姓名、联系电话、通信地址。
第七条 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监督议题建议,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也可以登录德阳人大公众网站,采取网上留言的方式。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的起止时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具体工作由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办理。
第九条 向社会公开征集到的监督议题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和开展监督的方式。
第十条 主任会议讨论确定年度监督计划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就议题建议采用情况向提建议人作出回复。
向社会公开征集到的监督议题被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的,市人大常委会在围绕相关议题开展监督活动时,可以邀请该建议人列席或者参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