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专题询问试行办法
(2012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专题询问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权利,是人大常委会行使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监督职权的一种重要形式。
专题询问一般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采取召开专题询问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三条 专题询问应当坚持依法开展、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专题询问的内容应当是关系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专题询问活动,由主持人、询问人、被询问人和列席人员组成。参加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主持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担任。
询问人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邀请到会的市人大代表。
被询问人指专题询问事项涉及到的“一府两院”及市政府相关部门。被询问人应当派出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到会接受询问。列席人员指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有关人员、 “一府两院”及市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邀请部分公民旁听专题询问。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可以提出专题询问议题建议。
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对专题询问议题建议进行汇总,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专题询问议题。
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以选择市人大代表所提议案及建议、向社会公开征集监督议题中所反映的带普遍性、全局性的重大问题、热点难点问题,确定专题询问议题。
第七条 专题询问举行前,市人大常委会应当对所询问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
第八条 专题询问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专题询问的具体实施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制定,在与询问议题所涉及机关会商、并报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后,于专题询问举行的二十日前送受询问机关。
实施方案包括专题询问的目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询问问题、方式、程序等内容。
第九条 “一府两院”办事机构应当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涉及专题询问的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针对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三日前将拟询问问题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汇总并转交被询问人。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或随问随答的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询问人所提问题要紧扣议题、重点突出,被询问人要当场全面、详实地回答询问。当场不能直接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在取得询问人的同意后,可以在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或者书面答复。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其他询问人可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询问内容涉及多个机关或部门的,由一个机关或部门主答,其他机关或部门补充回答。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结束后,应当形成专题询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转交被询问人参照《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研究办理。对专题询问意见落实较差的,可依法启动质询等监督手段。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及答复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