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试行办法
(2012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事项向社会公开的工作,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中的下列事项,应当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三)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四)市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五)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的报告;
(六)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情况及相关报告,常委会专题询问意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询问意见情况的报告;
(七)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市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意见,“一府两院”及市政府部门的评议工作报告及整改情况报告;
(八)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需要公开的有关报告和其他重要事项。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下形式向社会公布行使监督职权情况:
(一)可以采取德阳人大公众网站、《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德阳人大》刊物、市级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公布;必要时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
(二)德阳人大公众网站、《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应当全文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听取的专项工报告及审议意见或者决议、“一府两院” 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情况及相关报告、常委会专题询问意见、“一府两院” 研究处理专题询问意见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市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意见、“一府两院”的评议工作报告及整改工作情况报告等。《德阳人大》刊物、《德阳日报》应当全文公布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题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执法检查年度计划,对其他报告和文件摘要公布;
(三)向市人大代表通报情况可以采用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
(四)公布方式另有要求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开行使监督职权情况的时间及程序:
(一)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和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在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的三日内予以公布;
(二)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在常委会会议进行的同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对以上各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送交“一府两院”的同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的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在送交“一府两院”的同时予以公布;
市人大常委会的专题询问意见在送交“一府两院”的同时予以公布;
(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一般在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后三日内公布;
(四)“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专题询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印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同时予以公布;
(五)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专题询问的情况及相关报告在询问结束后三日内公布;
(六)市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及市政府部门的工作评议意见,“一府两院”的评议工作报告和整改情况报告,在评议工作的不同阶段依次予以及时公布;
(七)其他内容按照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要求予以公布;
(八)以上报告和资料经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审定后方可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监督情况向社会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责及分工:
(一)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牵头,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
(二)向社会公开的文本(包括电子文本),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或有关工作委员会提供;
(三)在德阳人大公众网站和《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公布的文本,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综合、整理并公布;
(四)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布的文本,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提供给新闻媒体;
(五)召开新闻发布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秘书长负责组织实施;
(六)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事项向社会公开后,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和研究室负责反馈信息的收集整理,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报告。
第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