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处理办法
(2005年11月22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议案的权利,做好代表议案工作,发挥代表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议案,是指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
第三条 代表提出议案是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工作。
认真处理代表议案,是有关机关或者机构的法定职责。
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单位,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应当为代表议案工作提供服务。
第二章 代表议案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 代表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由市人民代表大会10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内容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要求列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议程进行审议的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需要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有关法律、法规实施中的重大问题的议案;
(二)应当由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者批准的其他事项的议案。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应当作为代表议案提出:
(一)市政府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二)应由我市、县(市、区)人大、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处理的地方性事务;
(三)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判权、检察权范围内的事项;
(四)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事务;
(五)其他不属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第七条 代表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案由应当明确清楚,案据应当充分合理,方案应当具体可行。
第八条 代表议案应当一事一案,使用统一印制的代表议案专用纸。
第三章 代表议案的提出
第九条 代表应当通过视察、专题调研等活动,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在认真酝酿并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提出议案。
第十条 代表议案一般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符合议案基本条件、准备成熟的,也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第十一条 代表联名提出议案,领衔代表应当向参加联名附议的代表分别提供议案文本,附议人应认真审阅同意后,再签名附议;有条件集体讨论的,应经集体讨论,取得一致意见后联名提出。
第十二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代表团在规定的议案截止时间前送交大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由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和德阳军分区政治部送交市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
第四章 代表议案的处理
第十四条 大会秘书处应当对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议案进行整理、分类和分析。对不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可以建议提议案人进行修改、完善,或者将议案改作建议、批评和意见提出。
第十五条 对闭会期间提出的符合议案基本要求的代表议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在下次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时,送交大会秘书处,与会议期间提出的代表议案一并处理。
第十六条 议案交由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
大会主席团根据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报告,决定代表议案是否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经大会主席团通过的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要印发大会全体代表。
第十七条 大会主席团决定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代表议案,应交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是否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十八条 大会通过的议案,有关机关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办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办理情况,并在下次市人民代表大会时,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各位代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