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提请任命人员任前法律知识考试办法
(2005年7月12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执法水平,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
第三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一届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机构更名需再次提请任命的,不再进行考试。
第四条 法律知识考试的内容分为公共法律和相关法律、法规。公共法律是指宪法和基本法律,相关法律、法规是指与提请任命人员执行所提任职务有关的法律、法规。
第五条 组织考试的部门根据前条考试的内容编印考试大纲,并组织命题和考试前的随机抽题。
考试方式为开卷笔试。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计分方式实行百分制。
第六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遵守考场纪律,独立完成答卷。若有违反,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七条 试卷内容严格保密。任命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和试题答案。如有泄露,则本次考试无效,应当重新考试;并对有关责任人视情节作出处理。
第八条 评卷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评卷人员应按事先确定的评分标准评卷。评卷过程中如对试题答案有分歧意见,由组织考试的部门召集评卷人员和编写试题人员集体研究确定。
第九条 考试成绩由组织考试的部门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提出任命议案时应书面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同时反馈给提请任命机关和参加考试人员。
第十条 参加考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疑问的,本人或提请任命机关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组织考试的部门提出申请,查阅试卷。
第十一条 参加考试人员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1次。补考不合格的,建议提请任命机关撤回提名。
第十二条 提请任命机关应当在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15个工作日前,将提请任命人员名单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同时通知提请任命人员做好考试准备。考试一般应在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前进行。
第十三条 法律知识考试工作在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领导下进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为组织考试的工作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末明确和在实施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