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作者:办公室秘书处  时间:2012-11-06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2005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和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严格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章 任免范围
    第三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根据市长的提名,决定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个别任免,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时,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主任会议提名分别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中决定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如果上述副职中没有合适人选,可根据推荐机关建议,由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合适人选为副市长、副院长、副检察长,再决定其为代理市长、代理院长、代理检察长。决定的代理检察长分别报省人民检察院和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 根据市长提名,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的任免。
    第六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第七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市辖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在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或免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免。未经批准任免以前,仍由原任检察长履行职责。
    第九条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名,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研究室和工作委员会主任。
    第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因为健康情况不能工作或者缺位时,由市人大常委会在副主任中推选一人代理主任的职务,直到主任恢复健康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选出新的主任为止。
    第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时,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局长、主任,须在新一届国家机关领导人员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其他人员,如无变动,不再重新任命。
    第十二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两次未通过的,不得再提请本届人大常委会任命同一职务。
    第三章 任免程序
    第十三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任免案,提名人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说明。
    任免案须附《提请任免国家工作人员情况表》、被提名人的考核考察材料及需要说明的书面材料。
    提请任命新设机构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附上级机关批准设立该机构的文件。
    市人大常委会对提请任命人员进行法律知识考试。具体组织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机构负责承办,并将考试成绩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任免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他任免案,先由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将初步审查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时,提请人或其他委托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案时,可通知拟任命人到会,与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面并作任职打算发言,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任免案中,认为情况不清,任免理由不充分,需作进一步了解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征得多数委员的同意,可以暂不提交表决 ,待了解清楚提出书面报告后再行审议。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人事任免案,应由常委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时,先进行免职项的表决,后进行任职项的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任免案采取逐人无记名方式或其他方式表决。若人工计票,监票员、计票员由常委会会议确定。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由市人大常委会向提请机关发任免通知,对决定任命和任命的人员发给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署名的任命书。
    对决定的代理职务人员、决定任命的副市长和批准任命的人员,不发任命书。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人员、其任职、离职时间以常委会会议通过的时间为准。
    第四章 辞职、撤职及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在决定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接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后,由市人民检察院报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接受由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辞职。其辞职请求由提请任命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辞职。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撤销个别市人民政府副市长或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二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市人民政府市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个别副市长职务的议案。
    市人民政府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撤销由他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议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撤销所辖县(市、区)人民法院院长的职务。
    根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罢免所辖县(市、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职务。
    第二十四条 凡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提案人须书面说明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并可允许拟被撤销职务的人员到会陈述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撤销案,直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其它撤销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审议的,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并向提案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机构名称改变,但工作机构职能和范围没有变动的,不再重新任命;因机构撤销或任职期间去世的,其职务自然终止,由原提请任命机关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除撤销职务外,凡给予其他行政处分的,应由处理单位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作个别变动的,须经市人大常委会免职后,再行离职。
    第二十七条 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员,需要退休的,应由本人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向市人大常委会辞职,在决定接受其辞职后办理退休手续。
    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人员已到退休年龄的,在提请人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免职再办理退休手续。
    第二十八条 辞退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在市人大常委会免去或撤销其职务后再办理辞退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通过审议工作报告、视察工作、提出质询、听取汇报和述职、评议工作等方式监督、考核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在任职期间实施宪法、法律和履行职责、为政是否清廉的情况。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公民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检举、揭发和控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认真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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