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
(2005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义务;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学习依法行使职权所必备的人大理论制度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观念,努力提高履职行权的能力。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因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的,应提前向常委会主任请假。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其他社会活动应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认真做好有关会议内容的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就审议的议题发表意见,参加对议案的表决。
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议案应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其他有关程序性规定。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每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固定联系三名以上人大代表,听取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加强调查研究,宣传法律、法规,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准确地以各种形式反映群众的意见和疾苦,为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按规定积极参加常委会组织的视察、评议、执法检查以及代表小组活动等活动。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保持清正廉洁,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
第十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