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议事规则
(2005年7月12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主任会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主任、常委会副秘书长、常委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会议。
经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可邀请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与主任会议议题有关的会议。
第三条 主任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一位副主任主持主任会议。
主任会议一般一个月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
第四条 主任会议讨论决定事项,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依法办事,坚持集体负责的原则。
需要以票决制决定的事项,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五条 主任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始得举行。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请假的,应经会议主持人批准。
第六条 主任会议的议题由主任会议组成人员、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提出,由秘书长征求意见汇集后提交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确定。确定后的主任会议议题应在会议召开两天前,由常委会办公室分别通知主任会议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七条 主任会议处理常委会重要日常工作,决定有关重要会议的准备工作,负责处理常委会授权事项。
(一)拟定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决定常委会会议日程安排;
(二)拟定常委会全年工作要点,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听取常委会各工作机构的工作汇报,并讨论决定有关重要事项;
(四)审议关于召开市人代会的决议草案和市人代会有关文件;提出常委会向市人代会所作的工作报告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确定以常委会名义召开的会议工作方案。
(五)处理市人大常委会授权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主任会议负责提出议案,处理其他议案。
(一)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委托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代主任会议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二)对市人民政府所提议案,决定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提出的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有关的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审议。
(三)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对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向常委会书面提出的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委、办、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或者先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决定是否交质询机关答复。
第九条 主任会议负责提出人事任免案,处理其他人事任免事项。
(一)提出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委会任免的人选;
(二)在市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决定许可司法机关对市人大代表进行刑事审判,或者实行逮捕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并提请下次常委会会议认可。
(三)讨论研究补选省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候选人建议名单和撤换个别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单草案;提出市人大代表名额分配方案。
(四)听取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条 主任会议决定和组织实施有关监督事项。
(一)听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关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讨论常委会关于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题工作报告的决议或决定草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通过;
(三)对于被认为是不适当的市人民政府的规章、决定、命令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提出处理意见;或者交由常委会有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报告,并决定是否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四)确定组织代表视察和集中视察时间、内容和形式;
(五)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工作;
(六)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评议工作;
(七)检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所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研究处理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来信、来访中的重大问题。
(八)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审计部门对重点部门和重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报告审计结果。
(九)对提请研究的司法个案,决定监督方式。
第十一条 拟定市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方案和指导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的工作意见,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的文件由提出议题的市人大各工作委员会和办事工作机构准备。
主任会议通过的文件,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主任会议决定的重要事项,需要发布新闻的,由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
第十三条 主任会议确定专人记录,必要时可编印会议纪要或主任会议意见交办函。会议纪要或主任会议意见交办函由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签发。
第十四条 主任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主任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职责由有关单位和人员承办落实,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