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05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决定问题,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常委会会议期间的全体会议、分组会议。
第二章 会议的召开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可以委托副主任主持会议。
第五条 常委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出席会议,不得缺席。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履行书面请假手续。常委会办公室将对每次会议的出勤情况进行及时通报。
第六条 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由主任会议拟定,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决定。常委会会议的日程安排,由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一般应当在正式举行会议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建议会议审议的议程通知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有关列席人员。
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审议的事项,通知市级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不是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常委会副秘书长、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列席会议。
根据会议的需要,邀请部分在本市的省人大代表或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我市公民可以报名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九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召开全体会议,也可以召开分组会议。
第十条 常委会分组会议对议案和工作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一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属于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议案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应当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议案人员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主任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常委会相关的工作机构、办事机构代常委会拟订议案草案,并向常委会会议作说明。
第十三条 对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常委会的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向常委会提出的任免案,提请任免的机关一般应当在常委会会议举行十日前提交任免报告,并在主任会议上介绍被任免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政绩及任免理由。在常委会审议任免案期间,提请任免机关的负责人或由其委托的负责人应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拟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须到会作履职承诺。
第十五条 向常委会提出撤销有关人员职务的议案,提出议案的机关或人员应书面提出撤销其职务的理由和依据。常委会审议中提出的问题,本次会议不能作出决定的,可交有关工作机构调查后提出报告,再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向常委会提出补选出缺的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候选人,推荐机关应当介绍被推荐人的情况。
向常委会提出罢免省人民代表大会个别代表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先交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提出报告,再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被提出罢免的代表,可以列席常委会会审议该议案的会议或者提出书面申诉意见。
第十七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时,先由全体会议听取关于议案的说明,再进行审议。
第十八条 提议案机关的负责人可以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议案作补充说明。
第十九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表决前,提议案机关或提议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条 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议案,在审议中发现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提出,常委会同意,可以暂不表决,交有关工作机构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后,再行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在审议议案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后,应提出审议意见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四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常委会提出的专项工作报告。
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报告进行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委会。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专项工作报告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负责人签署并向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可以由全体会议或者分组会议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由常委会办公室交由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二十五条 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市级有关部门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二十六条 在常委会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二十七条 质询案的范围:有关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有关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问题;有关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履行职责方面的问题;有关执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其它需要质询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二十九条 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在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书面答复。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签署并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三十条 提质询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时,可以提出要求,经主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三十一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质询案的组成人员要求撤回的,该质询即行终止。
第六章 发言、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二条 常委会举行会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应紧密围绕会议议题作主题鲜明、言简意赅的发言。
第三十三条 表决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三十四条 任免案应当逐人表决,也可以根据情况合并表决。
第三十五条 常委会表决议案、任免案采取电子表决或者其他无记名方式表决。
第三十六条 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及时在本市主要媒体公布,在《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
第三十七条 常委会通过的任免决定,由常委会通知提请任免的机关,并在常委会会议上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任命书。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