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意见处理办法

作者:办公室秘书处  时间:2013-03-29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2005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2年8月23日德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处理工作,增强监督实效,促进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府两院”)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议意见,是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及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后提出的,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 审议意见应当围绕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提出。主要包括:
  (一)对工作的总体评价;
  (二)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意见和建议;
  (四)研究处理的时限及其他内容。
  第四条 审议意见应当全面、准确地反映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提出的建议应当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
    第五条 审议意见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归纳整理,在闭会后三日内形成初稿。常委会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议意见的综合工作,并于闭会后七日内,经常委会主任签署,以常委会文件的形式,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是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督办机构,负责跟踪督查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并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七条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实效,遵守时限,符合要求。
    第八条 “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三个月内,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有特定期限要求的,应在要求的期限内报告。必要时,由报告机关负责人在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上汇报,并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当事先由“一府两院”办事机构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
    第九条 “一府两院”研究处理审议意见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处理审议意见采用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将收到的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列入常委会议题进行满意度测评。
    表决分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种意见,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按表决器方式进行。满意和基本满意票未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报告机关须重新研究处理,并向常委会报告。重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再次提交常委会进行满意度表决。
  对重新研究处理情况报告的表决,满意和基本满意票仍未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半数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依法就相关问题提出质询案。
    “一府两院”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限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责成其在两个月内研究处理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报告,如逾期仍不作研究处理或市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再次责成其在两个月内研究处理;如逾期继续不作研究处理或市人大常委会过半数组成人员对研究处理结果不满意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进行特定问题调查,对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责任人员提出撤职案。
    第十一条 “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在每年人代会后的常委会会议上报告上年度常委会审议意见的办理情况。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采取组织市人大代表视察、检查、评议或者委托有关工作机构、办事机构检查等方式,督促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落实。
    视察、检查、评议时,有关机关或受委托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汇报、提供情况、回答询问。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视其情况,适时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进行总结、通报。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一府两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