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人大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办法
2013年4月8日德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和中央、省、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密切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德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应紧紧围绕中央的大政方针,党委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三条 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重点是了解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和问题,听取和反映群众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四条 代表可以结合视察、调查、执法检查、工作调研和参加市人大代表小组活动等多种形式,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联系群众;可以通过“基层访谈”、“代表接待日”、“代表信箱”以及电话、书信、网络等多种渠道,与群众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了解群众的生产生活情况。
第五条 代表联系群众,应立足本职注重实效。代表联系群众原则上按年度进行,每一名代表每年重点联系3名群众,具体联系对象由代表所在选举单位推荐并经代表本人同意,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备案。
每一名代表每年与重点联系的群众面对面联系不少于两次,在联系中,宣传、讲解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详细了解并建好基层困难和民生问题等台帐,针对热点难点问题耐心细致地作好答疑释惑工作,及时反映群众生产生活中面临的实际困难以及带共性的问题。
第六条 代表反映群众意见,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交所在选举单位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处理,代表个人不直接处理具体问题。代表联系群众所收集了解到的情况可形成书面报告,由所在选举单位转党委、政府或相关部门处理、参阅。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设置专用电话,建立手机短信和电子邮箱等联系平台,方便代表反映情况。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对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及时交有关机关和组织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及相关工作机构应加强重点督办和跟踪督办。承办单位应加强办理并在法定时限内将办理情况答复代表。对群众反映强烈和带有共性的重大问题,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应及时梳理上报。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工作机构应认真办理代表转交的群众来信,并在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代表。
第十条 代表在联系群众的过程中,应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所在选举单位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代表联系群众工作。要把代表联系群众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引导,提供必要保障。每年应有计划地组织代表进行专题培训,并把组织代表联系群众列入代表工作的评比考核。
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机构将定期对代表联系群众情况,包括走访人员、次数,台帐建立,形成建议或调研报告等情况进行了解和掌握,年终一并记入市人大代表履职档案。
有关机关和组织以及代表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积极为代表联系群众创造条件,提供保障和服务。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召开会议,总结交流代表联系群众的工作和经验。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应报告代表联系群众的情况。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办事机构应组织宣传代表联系群众、为群众办实事好事的先进典型,营造代表联系群众工作的良好氛围。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