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管理办法
2019年11月1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十一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建立德阳市人大会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库(以下简称“市立法咨询专家库”),发挥立法专业人员的咨询作用,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立法咨询专家库主要由法律方面的教学、科研人员和实务工作者组成。
德阳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专家(以下简称“市立法咨询专家”),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聘任的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从四川省立法专家库、市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省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中选聘立法咨询专家开展立法咨询服务活动,并适用本办法;选聘四川省立法专家的,还应当参照《四川省立法专家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承担立法咨询专家的聘任、管理、联系等具体工作。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活动的,承担相关工作。
县(市、区)人大常委会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活动的,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县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
(二)具有高级职称或者长期从事法律等方面工作,在相关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者具有丰富实践经验;
(三)自愿服务地方立法工作,具有较强责任心;
(四)身体健康,能够参与地方立法咨询工作。
第六条 市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通过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
下列单位可以推荐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
(一)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
(二)县(市、区)人大常委会;
(三)其他有关国家机关;
(四)有关社会团体;
(五)高等院校、科研机构。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各方面推荐和个人自荐的市立法咨询专家候选人组织审核,并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提出建议名单,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并在德阳人大网公布。
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的市立法咨询专家,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发聘书,聘期与当届人大常委会任期保持一致。
第八条 市立法咨询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可以建议提前终止聘任关系:
(一)本人提出辞职的;
(二)因工作调动、身体健康状况等原因无法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
(三)无特殊情况两次以上不按照要求参与立法咨询活动的;
(四)其他不宜继续聘任的情形。
对市立法咨询专家的解聘,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核实情况并提出建议,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九条 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下列立法咨询活动,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专业关联原则在四川省立法专家库、市立法咨询专家库和省内外高等院校或者科研机构中选择:
(一)拟订地方立法规划草案或者年度立法计划草案;
(二)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调研、起草、修改、论证、听证及地方性法规清理、评估;
(三)对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四)全国、省人大有关法律法规草案的意见征求;
(五)新颁布地方性法规的解读、宣讲;
(六)其他有关立法咨询、备案审查等活动。
第十条 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活动,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提出建议方案,报分管(联系)的副主任批准后,由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事工作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一条 立法后评估工作一般应当选聘省以上有较大影响力的立法咨询专家参与。
第十二条 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与立法活动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告知相关咨询情况,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咨询和回复。
第十三条 立法咨询专家应当对承担的咨询事项进行认真研究,并以书面形式阐明观点、理由、上位法依据和相关研究论证情况,按时提交相关成果或者回复咨询意见。
立法咨询专家享有获取相关立法活动的信息、应邀参与立法咨询活动、提出意见建议、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立法咨询专家不得以地方立法咨询专家名义从事与立法咨询无关的活动,不得对外披露立法过程中尚未确定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十四条 邀请单位对立法咨询专家反馈的咨询意见及资料应当作详细记录或者整理存档。
对立法咨询专家提出的合理意见、建议或者研究成果,应当作为立法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五条 立法咨询专家相关经费应当纳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年度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邀请立法咨询专家参加立法咨询活动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按次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按一事一议商定费用。
立法咨询专家劳动报酬标准和立法咨询专家经费使用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加强与市立法咨询专家的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市立法咨询专家相关信息和履职情况,加强对市立法咨询专家的动态管理和跟踪考核,不断完善市立法咨询专家聘用工作机制。
市立法咨询专家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有关专家或者其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第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应当与市立法咨询专家库同步建立立法咨询专家储备库,作为市立法咨询专家库的补充。根据工作需要,立法咨询专家储备库人员可以增补为市立法咨询专家。立法咨询专家储备库的建设、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