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工作人员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机关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本机关实行上班考勤签到制度,由各处室具体负责考勤签到工作,考勤表由政工处统一收发管理。
(二)上班时由工作人员本人在考勤签到表上签字,迟到者不得补签,也不能委托他人代签,未签到者视为迟到或缺勤。
(三)考勤签到对象:机关工作人员。
(四)因事不能按时签到的,要事先向各处室负责人请假。因事请假在半天以内的,事后要在签到表上注明到岗时间,否则视为旷工;因事请假在半天(含半天)以上的,要出示分管领导批准的请假条。
(五)机关实行离岗报告公示制度。上班时间离开岗位外出办事,必须在“外出公示栏”上登记,同时向上级分管领导报告。次日外出的,提前一天做好登记。
(六)工作人员擅自不上班,按旷工处理,并扣发当月全部职务补贴。
(七)全年累计迟到3次(含3次)或旷工的,不得评选当年先进,年度考核中不得评为优秀。
二、请假制度
(一)工作人员因事请假、休假必须提前向上一级分管领导书面申请(急重病除外)。一天以内的,一般工作人员请假由处室负责人根据工作需要酌情安排,处室负责人由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的,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审批,各委员会的工作人员由各委主任审批,其他县级领导干部由分管常委会领导审批。
(二)工作人员特殊情况或节假日值班(日常加班不换休)是否换休由分管领导决定,并通知政工处出具换休单,作为以后的休假凭证。
(三)正常使用公休假和请病假、事假,请假由个人写具假条,按程序签字同意后,交政工处登记保存。公休假未使用完而请病、事假者,年终病、事假与剩余公休假冲抵。
三、休假规定
(一)公休假:工作人员工龄满5年至10年的,每年休假7天;满10年至20年的,每年休假10天;满20年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工龄计算以工龄津贴为准。休假从满年限的下年起享受。休假方式可整段休也可分段休,而不延续到下年休假。
(二)婚假:工作人员本人结婚享受婚假3天(不含晚婚假)。如一方去另一方,路途天数另加,费用自理,工资福利照发。
(三)产假:女职工产假共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另加15天。一胎多生一个增加产假15天。
(四)丧假:工作人员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给假3天(外地5天)。属岳父母或公婆关系参照办理。
(五)病假:急重病病休时间,事后应以医生出具假条为准,一般常见病病假应事先书面请假,补交医生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川人工(1994)38号文件执行。工作人员一年中病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其超过的时间职务补贴只发60%;长期病假期间不计算连续工龄,半日休养半日工作的,按折半计算。
(六)探亲假:⑴探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30天。⑵未婚者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20天;已婚者探望父母,每4年一次给假20天。上述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但不包括路途所需时间。
(1—6条依据:市人事局工资福利政策)
(七)事假:职工因事请假⑴事假累计超过本人全年公休假天数者不再享受公休假;⑵事假全月累计在5—10天(含10天)以内的,扣发当月50%职务补贴;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全部职务补贴。(依据:德阳市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奖金福利办法)
四、机关考勤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办公室政工处具体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