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作者:办公室秘书处  时间:2012-11-06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结合我市人大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包括传真电报,下同),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依法行使各项职权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发布决定、决议、公告,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的重要工具。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处理,是包括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公文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是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的管理部门,协调、指导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机关和本机关各工作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公文处理的日常具体事务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办理。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要确定一名文秘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文秘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守机密,作风严谨,廉洁正派,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第二章 公文种类和形式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报,公告,决议,决定,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报 适用于印发会议形成的主要文件。
    公告 适用于发布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事任免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议 适用于经会议审议或讨论通过的重要事项。
    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定程序,有关机构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事项。
    意见、批评和建议 适用于市人大代表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由有关机关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 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事项。
    报告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或答复询问等。
    通知 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执行和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情况等。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请求事项等。
    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的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代字为“德人党发”的公文,主要用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决定,以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向市委请求指示、批准事项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
    (二)发文机关标识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文件”,代字为“德人发”的公文,主要用于发布市人大常委会的重要决议、决定、意见及人事任免事项等,转发上级人大文件,向上级人大请求指示、批准事项和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上级人大的询问等。
    (三)发文机关标识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代字为“德人函”的公文,主要用于以市人大常委会名义印发通知、批复,对外联系工作等。
    (四)发文机关标识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件”,代字为“德人办发”的公文,主要用于传达市人大常委会和上级部门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印发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管理的规章、制度,安排有关工作,通知重要事项等。
    (五)发文机关标识为“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代字为“德人办函”的公文,主要用于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与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对外联系工作等。
    (六)发文机关标识为“中共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纪要”、“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秘书长办公会议纪要”,分别用于记载、传达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主任会议、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和主要精神。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机关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在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标明“秘密”、“机密”或“绝密”以及保密期限。
    (二)紧急公文应当在发文机关标识的右上角标明“特急”、“急件”;紧急电报应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三)发文字号由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应标公元纪年全称并加六角括号,年份和序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上方居中;只用发文机关名称作发文机关标识的公文,发文字号一般标注在横线之下、公文标题之上的右侧。几个机关联合行文,原则上应标注排列在前的机关的发文字号,也可以协商确定,但只能标注一个机关的发文字号。
    (四)上行文应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联合上报的公文,应当注明联合单位签发人的姓名。签发人、会签人姓名标注在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以上右侧位置,同时,发文字号移至左侧。
    (五)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加标点符号。标题排列形式要注意美观,行与行之间不要破词,以防产生歧义。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如其标题过长,可按事由摘要转发。
    (六)主送机关指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除公报、公告、决议、议案、会议纪要外,其他文种的公文都应标明主送机关。主送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顶格单独标列在标题之下、正文的上方。
   上行文“请示”的主送机关只能是一个,平行文或下行文的主送机关,应视公文内容而定。
    (七)正文是公文的主体部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力求简明扼要,开门见山,观点鲜明,用语准确,层次清楚,结构严谨。
    (八)公文如有附件,应在正文之后,成文日期之前注明附件顺序和名称。附件名称与附件标题应一致;附件材料一般与正文一起装订,并在附件材料左上角第一行顶格标明“附件”字样,有多个附件时应标明序号。
    (九)成文日期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应以发出日期为准;会议讨论通过的“决定”、“决议”,可以通过的日期为准,并应在标题之下、正文之前,用小于标题字号的另一种字体注明会议名称和通过日期,加上圆括号。成文日期用阿拉伯字书写。
    (十)公文除会议纪要外,一律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可由主办单位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都应加盖印章;联合发文机关达到3家以上的,必须既落款又加盖印章,并将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十一)公文如有附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应标注在成文日期左下方、主题词之上,并加圆括号。如属请示件,应在附注栏内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一般以本机关经办机构负责人为宜。当正文排版后占满全页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应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务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页,不得采取标注“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二)公文应标引主题词。标引顺序是先标类别词,再标类属词。在标类属词时,先标反映公文内容的词,最后标反映公文种类的词。一份公文的主题词,除类别词外,最多不超过5个词目。标引主题词,应使用上级机关制定的公文主题词表中词目。主题词顶格标注在公文末页、抄送栏的上方。
    (十三)抄送栏设于公文末页下端、印制版记之上。抄送机关多的,应依上级机关、平级机关、下级机关次序排列;同一层次的依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法院、检察院、军队、群团组织顺序排列。
    (十四)印制版记由公文制发(翻印)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发份数组成,位于抄送栏之下,左侧标注“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右侧注明印发(翻印)日期,右下角注明印发份数。版记区一般应列在公文的偶数页的最下面。
    第九条 文字从左到右横写、横排。公文用纸一般采用国标标准A4型(210mm×297mm),中共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用纸暂时采用16开型(184 mm×260 mm)。左侧装订。张贴的公文用纸大小,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公文缮印、用字应规范化。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十条 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凡是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便捷的方式能够解决的问题,不要行文。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办事机构不相互行文,除常委会办公室外不对外行文。
    第十二条 “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因特殊情况必须越级请示时,应当抄送被越过的上级机关。
    “报告”、“意见”等非请示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
    第十三条 上行文必须按规定的份数报送。
    (一)市人大常委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的公文一式15份,上报市委的公文一式5份。
    (二)“一府两院”、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报送市人大常委会的公文一式10份,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四条 发文办理指以本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审核、签发、复核、登记、缮印、用印、分发等程序。
    第十五条 草拟。公文文稿一般由主办部门草拟,草拟公文应做到:
    (一)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二)情况属实,观点明确,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言简意赅,字词规范,标点正确,篇幅力求简短。
    (三)公文的文种应当根据行文目的、发文机关的职权和与主送机关的行文关系确定。
    (四)拟制紧急公文,应当体现紧急的原因,并根据实际需要确定紧急程度。
    (五)人名、地名、数字、引文准确。引用公文应当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当写明具体的年、月、日。
    (六)结构层次序数,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八)文内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当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国际组织外文名称或其缩写形式,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的中文译名。
    (九))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第十六条 审核。公文文稿在送领导同志签发之前,应打印出清样,填写发文稿纸,履行审核程序。先由拟稿部门的负责人着重对文稿内容进行审核并签字,再由常委会办公室秘书处着重对公文格式和语言文字进行审核并签字,然后由常委会办公室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进行综合审核,提出审签意见。
    第十七条 签发。公文须经领导同志签发方能生效。签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其他签批人圈阅,应视为同意。非特殊情况,常委会领导同志一般不接收和签发未履行审核程序的文稿。
    (一)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文件和党组会议纪要,由党组书记或委托副书记签发。
    (二)市人大常委会文(函)件,由常委会主任或委托副主任、秘书长签发。
    (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文(函)件和秘书长会议纪要,由秘书长签发。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第十八条 复核。经领导同志签发后的文稿,正式印制前,秘书处应当进行复核。复核的重点是:审核、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规范等。经复核需对文稿作出实质性修改的,应向分管文秘工作的负责人报告是否按程序复审。
    第十九条 登记。经复核后的文稿,秘书处应及时登记、编号、标引主题词,按照发送范围确定印制数量。
    第二十条 缮印。文稿经秘书处登记后,送机关文印室或符合要求的印刷厂缮印。承办部门要负责校对工作,并协助文印室装订文件。缮印要讲求时效,急件、特急件应按时限要求承印。缮印必须保证质量,符合规范,做到字迹清晰,版面整洁,布局得体、美观。要注意保密,印后的蜡纸要妥善保管,定期销毁。
    第二十一条 用印。用印前,要检查签发人与使用的印章权限是否相符;发文机关标识与印章名称是否一致。
    第二十二条 分发。缮印好的公文,由秘书处统一登记分发。发文时,要认真填写“发文登记表”,不得漏发、错发,不得任意扩大或缩小发送范围。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收文办理指收到公文的全部办理过程。主要程序有签收、登记、分送、传阅传批、承办、催办等。
    第二十四条 签收。公文一律由秘书处签收,按程序办理。收文时应逐件清点,重要文件要逐页清点,如发现问题(如散包、被拆、错送、错投等),须及时向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领导同志一般不受理未经秘书处签收的公文。
    第二十五条 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登记应将公文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密级、份数、成文时间、主送机关、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以利管理、查询和催办。
    第二十六条 分送。秘书处将登记的办件、阅件分别贴上 “公文处理笺”、“公文传阅单”,分送有关领导批示、阅知或研办。
    分送公文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领导批示范围进行。实效性强的要及时分送。密级较高的公文要尽量缩小知密范围。
    第二十七条 传阅传批。对需送几位领导同志传阅或传批的公文,由秘书处按顺序送有关领导同志阅知或批示。传阅件按领导排序由前向后递送,传批件应按领导分工和排序由后向前递送。办理公文传阅、传批应随时掌握公文去向并予以记录,避免漏传和延误。公文传阅、传批不横穿,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公文丢失。
    第二十八条 承办。经领导阅批过的公文,秘书处登记后,按领导批示交有关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尽快办理,不得延误、推诿,有会办部门的,主办部门应主动征求其意见。公文办结后应及时退回秘书处。
    第二十九条 催办。秘书处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催办、查询。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每周普催一次,做到件件有交待,事事有交办,中间有检查,办理有结果。催办过程要及时记录,并根据催办记录,定期通报公文办理情况。
    第七章 公文归档
    第三十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秘书处及时整理(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三十一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根据其相互联系、特征和保存价值等整理(立卷),要保证归档公文的齐全、完整,能正确反映本机关的主要工作情况,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三十二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保存并负责立卷,相关单位可保存复印件。
    第三十三条 归档范围内的公文应当确定保管期限,并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主管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书写及所用纸张和字迹材料必须符合存档要求,不能用红墨水、铅笔、圆珠笔、泡沫笔等草拟、修改和签批公文。
    第八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文由秘书处统一收发、审核、用印、归档和销毁。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应建立健全本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加强对公文特别是上报公文的审核把关,严格执行办文规则、程序和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上级机关下发的公文,除绝密级和注明不准翻印的以外,下一级机关经分管文秘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翻印。翻印时,应当注明翻印的机关、日期、份数和印发范围。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公开发布的公文,同发文机关正式印发的公文具有同等效力。公文复印件作为正式公文使用时,应当加盖复印机关证明章。
    第三十九条 遇紧急、特殊事项,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采用传真方式发送公文,传真件经收文机关复印后按正式公文办理和保存。利用传真机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传真机传输。
    第四十条 公文被撤销,视作自始不产生效力;公文被废止视作自废止之日不产生效力。
    第四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岗位时,应当将本人暂存、借用的公文按照有关规定移交、清退。
    第四十二条 秘书处应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对本机关上年度形成和接收的不具备归档和保存价值的公文进行清理、集中,经鉴别并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场所予以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由二人以上监销,保证不丢失、不漏销。其中销毁绝密公文(含密码电报),应当进行登记。
    第四十三条 密码电报的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其他机关人员需要查阅本机关公文案卷,必须持有介绍信。查阅密级公文案卷并摘抄部分内容的,需要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成卷公文不得外借。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电子文件处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秘书处负责解释。

l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