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大应建立监督工作绩效评价机制

作者:研究室  时间:2013-09-27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柯兰

    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多年来,人大系统一直没有形成垂直的工作绩效考核体系,无法通过工作绩效考核,彰显人大履职成效。由于没有监督工作绩效对比,长期以来,各地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只注重监督程序的规范,而较少关注监督工作的实际效果。

     要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建立一整套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绩效评价机制,使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由单纯的程序性监督向程序性和实质性监督相融合的方向迈进,切实提高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成效。

     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绩效评价机制必须建立在整个监督体系运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绩效评价标准。

    ——科学评价监督议题的征集和确定工作。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都在积极探索监督议题征集和确定的各种方法和途径,为监督工作取得应有的成效打下扎实的基础。笔者认为,监督法确定的监督议题三大选择标准和六条选择途径都是原则性的,只有同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才能科学征集和确定一批能够积极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监督议题,使人大监督工作切入点准、起步高、力度大。

    ——科学评价监督程序。人大是最讲程序的,监督工作更离不开规范的程序,但程序更应该为内容服务。地方各级人大完全可以根据监督法的法律原则,按照监督内容的特点,对监督程序作科学调整,灵活运用。近年来,各地人大常委会陆续修改出台的议事规则、监督公开规定等监督程序的方案,就是对原有监督程序的调整和创新,是对人大监督工作的进一步完善。

    ——科学评价监督意见的质量和落实情况。监督意见的形成是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阶段性成果,但不是监督工作的最终成效。科学评价监督意见的质量和监督意见的落实情况,是监督工作绩效评价的关键环节。选题准确、调研深入、审议认真、发言到位,是产生高质量审议意见的基础和前提。一份高质量的监督意见,更是体现高质量监督工作的最直接的成果。有理有据、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的监督意见更是帮助“一府两院”改进工作、加快发展的助推器。当然,高质量的审议意见还需要“一府两院”高效率地整改落实,只有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的共同配合、共同努力,才能取得监督工作应有的成效。

    ——建立完善监督成果量化汇总制。“一府两院”把接受监督的整改落实情况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但报告什么,怎样报告,却没有具体的标准。于是,许多整改落实工作书面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提高认识、制订方案、完善措施”等大话套话上。因此,让整改报告数字化、例证化,是体现监督工作实效的最好措施。一份数字化、例证化的整改报告,是真正体现“一府两院”整改落实成效的证明书。

    ——建立完善监督成效公众测评制。“阳光监督”是监督法倡导的民主监督形式。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成为各地人大常委会的普遍做法。笔者以为,仅仅做到监督过程、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开还不够,还应该建立和完善监督成效公众测评制。定期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平台,接受公众对人大监督工作公众满意度的测评,真正把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建立人大监督工作绩效评价机制,是进一步加强监督工作科学性、民主性和公开性的需要。应通过绩效评价,在改进和完善监督工作的基础上,为每年的人代会准备出一份数据化、实例化的工作报告,向人大代表和全体人民群众交出一份满意的答卷。

(摘自《人大与议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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