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系列解读

作者:政法科  时间:2017-05-19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编者按:2017年4月7日,市人大常委会在德阳日报、德阳人大网等媒体上全文公布《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标志着我市首部地方性法规正式实施,从此,我市有了“管立法的法”。为便于学习理解,抓好贯彻落实,本站分六个专题,对《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进行解读。 
                           关于地方立法权限 
                    ——《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解读一
    “法无授权不可为”,开展地方立法工作,首先必须要有相应的立法权限,这是决定地方立法是否合法、有效的前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如何准确把握,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立法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专门作了说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范围是比较宽的。比如,从城乡建设与管理看,就包括城乡规划、基础设施建设、市政管理等;从环境保护看,按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范围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动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等。从目前49个较大的市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涉及的领域看,修正案草案规定的范围基本上都可以涵盖。总体上看,这样规定能够适应地方实际需要。”
    2015年9月,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在第二十一次全国地方立法研讨会上对此作了进一步诠释:“城乡建设既包括城乡道路交通、水电气热市政管网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也包括医院、学校、文体设施等公共设施建设。城乡管理除了包括对市容、市政等事项的管理,也包括对城乡人员、组织的服务和管理以及对行政管理事项的规范等。”对于三个方面事项后的“等”字是“等内”还是“等外”的问题,李适时指出:“从立法原意讲,应该是等内,不宜再作更加宽泛的理解。”

 
                          关于地方立法基本原则 
                  ——《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解读二
    地方立法工作中,既要遵循立法工作的一般规律和基本原则,更要体现自身的特点。《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规定地方立法要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不抵触原则。地方立法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四川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尤其是不得同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相抵触。二是不重复原则。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地方性法规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三是有特色原则。地方立法要注重体现德阳的地方特色,着力解决本市面临的实际问题,主要是那些不能通过全国、全省统一立法解决的问题,如对于具有德阳特殊性的自然环境保护、绵竹年画等特色文化传承保护等。四是可操作原则。地方立法要注重质量,操作性要强,既要立得住,更要行得通,能够起作用、见实效。

                     关于地方立法程序
                   ——《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解读三
    《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分别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立法程序,这是该法规的核心内容。地方立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循立法程序规定,法定的程序每一步都不能少。归纳起来,地方立法程序大致可分为法规案的提出、审议、表决通过、批准、公布五个步骤。
    一是关于法规案的提出。提出法规案是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第一步。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需要注意的是,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这就明确了提案人是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责任主体。
    二是关于法规案的审议。审议是立法程序的核心,也是保证立法质量的关键。审议主要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审议和市人大常委会的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一般采用三审通过制;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采用二审通过制;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采用一审通过制。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权限的事项、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协助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把好立法质量关,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也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对法规草案进行审议。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就法规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相关的专业技术问题进行审议,负责把好法规案的“进口关”。法制委员会主要是根据市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重点审议合法性、适当性、协调性,负责把好法规案的“出口关”。
    三是关于法规案的表决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进行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规案,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四是关于法规的报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此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应当在审议表决一个月前向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征询意见。上述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法制化,有效维护法制的统一。
    五是关于法规的公布。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实施。同时,要及时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和有关媒体上刊载。

                           关于人大主导立法
                   ——《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解读四
    地方立法在坚持党领导立法工作、保证正确政治方向的大前提下,必须充分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五条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就具体工作而言,人大主导立法主要体现在:一是强化人大对法规立法工作的主导。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未纳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原则上不能进入立法程序。如果根据实际需要确需增加立法项目的,应当对法规草案文本进行充分论证,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后,才能进入立法程序。二是强化人大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主导。一般情况下,提案人是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责任主体,提案人在提出法规案时,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为有效提高法规草案的质量,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前参与起草工作,根据需要还可以采取组织起草、委托起草等方式进行起草,完善法规草案的起草机制,强化人大对法规草案起草工作的主导。三是强化人大对法规草案审议、表决等环节的主导。这方面的内容贯穿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的全过程中。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紧紧围绕提高立法质量,着力解决立法中涉及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对法规草案进行充分审议。对审议中遇到的争议焦点,既要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努力取得共识,又要勇于担当,科学决策,努力做到立良善之法,立管用之法,立人民群众需要之法。

                        关于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解读五
    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也是地方立法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对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作出了一系列的规定:一是将提高立法质量明确为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要求,并且将依法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确立为地方立法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通过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稳定风险评估、法规草案发送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布、法规通过前评估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三是充分发挥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立法中的积极作用,规定编制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进行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代表参加;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有关的市人大代表列席;将法规草案提前发给市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保证其充分行使审议权。上述规定,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要求,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关于对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解读六
    备案审查制度是立法法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对政府规章进行备案审查,是法律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责。为了维护法制的统一,《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四章对规章的备案审查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一是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章,由市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在公布后的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二是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如果认为市政府发布的规章同宪法、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三是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或者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进行审查,根据审查情况,可以向市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要求市政府对其发布的、同宪法和法律法规等相抵触的规章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四是如果市政府未按照审查意见、研究意见办理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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