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修订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作者:办公室秘书科  时间:2015-12-18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1215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人大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制度提出要求。原规定制定于20015年,由于对重大事项界定较为模糊,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程序不够严密,除了法律规定必须提请常委会议审议批准事项和政府临时提请审议的个别财政担保贷款事项外,在常委会主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政府在重大决策出台前主动向人大报告等方面,都较为欠缺,规定没有得到很好地贯彻执行。加之,规定已出台10年,部分内容已落后于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人大监督工作实践,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实际需要。因此,有必要对试行规定进行修订。

20143月,市人大常委会正式部署开展修订工作。在深入学习中央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充分借鉴参考省内外兄弟市州经验的基础上,制订工作方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积极征求各方面意见。经过认真反复修改,形成《规定》草案,经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67次主任会议讨论修改,提交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规定》分为四部分,共计19条。明确了制定的目的意义和法律依据、适用范围以及行权的原则;明确了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并对部分款项的文字表述进行了修改和规范。列举了根据市委的决策部署和工作建议,需要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议、决定的事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的部分变更及主要指标的调整方案10议而必决类的重大事项,规定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列举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经济体制、财政体制等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措施9议而可决类的重大事项,规定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予以审议并提出意见、建议,必要时作出决议、决定;《规定》明确了提出重大事项的主体、形式和审议决定的程序,以及相关法律责任;《规定》还明确了解释权、施行时间、原试行规定同时废止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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