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制度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保密工作由机关保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保密工作小组由机关各委、室、处有关人员组成。
二、机关保密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对机关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评比。机关各委、室的保密工作由委、室主要负责人负责。保密工作纳入机关目标管理,根据市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并结合机关实际进行考核。
三、机关每一个干部,不论职位高低,都要认真遵守和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和有关保密工作规章制度。支持、协助机关保密工作小组认真做好保密工作,自觉接受市保密局的业务、技术监督和检查。
机关保密小组要经常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特别是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上岗前由人事科或有关委、室负责人组织保密法规以及保密常识的宣传教育。对到涉密重点岗位的同志,要进行重点教育和培训,要交待所在岗位的保密职责和保密制度。
四、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党组会议、主任会议,常委会议召开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包括会议名称、时间、地点、参会人员和会议文件、资料、记录、录音、录像及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常委会、常委会办公室印章和主任名章的存放等均属保密范围。
五、市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办公室、阅文室、文印室、档案室、网站、废旧文件堆放销毁处等,属机关保密重要部位,尤其要加强管理,防止失、泄密。
六、机关收到的国家秘密级文件,应严格履行登记、传递、签收、保管、销毁等手续。对绝密级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非经原定单位或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的摘抄,其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指定专人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机密、绝密的各载体应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并按规定阅读和清退。
七、机关寄往外地的国家秘密级以上文件、资料,其信封(包装)上要标明秘级标志,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交换,严格登记、签收手续。国家绝密级文件应由二人以上送往收件单位指定人员签收,或由受文单位派专人来签收。国家秘密文件不能与非秘密文件混装混寄。
八、国家秘密不能用未加密的传真机传递,不能在移动电话、普遍电话及传呼机上传达涉及秘密事项和内容。
九、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要事先报告有关部门或分管领导,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十、各委、室经办并形成的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放置在有保密装置的抽、柜内,定期进行检查清退、归档,做到件件有着落。
十一、借阅机密文件,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借阅。
十二、要警钟长鸣、杜绝失、泄密事件发生。若有失、泄密事件发生,当事人和委、室负责人应以最快的速度向机关保密工作小组及分管领导报告,机关保密领导小组根据失密情况及时向党组汇报,情节严重的立即向市保密委报告。
十三、对离岗人员的要求
(一)工作人员在机关内调整工作岗位,在离岗前应将所经办、保管的秘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登记,并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二)调离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必须办理文件、资料、档案特别是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归还、归档手续,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三)调离本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将自己涉及国家秘密的笔记本、摘抄文件、资料等交档案室统一销毁。若确因工作需要留存的,应报机关保密工作小组或分管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