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
(1987年7月2日四川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2年9月24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5年6月20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修正案)》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细则〉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0年11月24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实施办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和驻川部队选举产生。
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驻军选举产生。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以下简称县级)和乡、民族乡、镇(以下简称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 每一选民或者代表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 选举机构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并可以设立选举指导机构,负责办理有关选举事宜。
第八条 县级和乡级换届选举时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县级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级选举委员会受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分别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县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三人,委员七至十五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乡级选举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委员三至七人,由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九条 县级和乡级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二)确定选举日期;
(三)制定本行政区域选举工作方案、预选办法、选举办法,培训选举工作人员,部署、宣传、检查、指导选举工作;
(四)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五)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