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城市管理条例
(2017年12月23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8年3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管理事项
第三章 执法与监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建设文明、和谐、生态、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县城建成区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区域实施城市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的具体实施范围包括: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等方面的全部工作;经批准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
第三条 城市管理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城市管理工作的领导,制定城市管理目标,理顺城市管理事权,建立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经费保障、责任追究等机制,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城市管理职责,行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处罚权,具体管理内容和执法事项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其他具有城市管理职能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整合城市管理服务队伍,落实网格化管理,指导、督促居(村)民委员会以及辖区内单位参与城市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动员社区成员参与城市管理,将城市管理要求纳入社区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落实社区自治管理责任,改善社区人居环境。
第六条 供水、供电、供气、邮政、通讯、有线电视、公共交通等服务单位应当保证经营服务范围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配合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服务企业有权对本物业区域内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和规范公共文明行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水平。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城市管理秩序,有权参与城市管理相关活动,对城市管理工作提出批评、建议,通过多种方式举报违反城市管理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