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关于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时间:2025-11-05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已于2025年10月28日经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一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现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欢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公民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2月5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8号,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18000),并在信封上标注“《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邮箱:dyrdyx2024@163.com。

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11月4日


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

(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德阳孝文化保护,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范围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孝文化的保护管理、传承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德阳孝文化是指以“姜诗孝亲、涌泉跃鲤”孝文化故事和“安安送米”传说共同形成的“一门三孝”典故为核心渊源,以本市行政区域内体现孝亲敬老传统的各类文化形态为基础,融合本市地域民俗、生产生活方式及历史积淀共同形成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总称。

本条例所称德阳孝文化资源是指与德阳孝文化有关的,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等价值的物质和非物质载体。

第三条【基本原则】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保护为主、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工作方针,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原则,促进文化延续、文旅融合。

第四条【政府职责】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统筹做好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将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做好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辖区内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

第六条【保护基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法设立德阳孝文化保护基金,专门用于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

第七条【购买服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

第八条【表彰奖励】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收藏、捐赠捐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对在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 保护管理

第九条【保护规划】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德阳孝文化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条【资源调查】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德阳孝文化资源调查工作。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德阳孝文化资源的普查、搜集、整理和研究,综合运用图片、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多种方式,进行真实、系统、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予以动态管理,妥善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第十一条【保护目录】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德阳孝文化资源保护目录,制定保护目录管理制度,建立保护目录档案,成立德阳孝文化专家评审委员会。

德阳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组织专家论证,拟定德阳孝文化资源保护目录并向社会公示后,由德阳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保护目录档案应当公开,便于公众查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德阳孝文化资源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向德阳市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目录的建议或者自愿申报列入。

第十二条【目录范围】德阳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下列具有代表性和保护价值的德阳孝文化资源纳入保护目录:

(一)与德阳孝文化有关的建(构)筑物、设施、标识以及在节日和庆典活动中使用的特定自然场所;

(二)与德阳孝文化有关的文学作品、民间传说、音乐舞蹈、地方习俗、民俗活动和地名等;

(三)与德阳孝文化有关的手稿、经卷、典籍等文献和谱牒、碑碣、楹联等;

(四)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德阳孝文化资源。

已经批准公布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德阳孝文化资源,直接列入保护目录。

第十三条【保护措施】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保护目录内德阳孝文化资源定期检查和安全责任等制度,设置保护标识,确定管理责任人,指导修复、修缮工作。

在列入保护目录的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等周边进行建设工程和作业的,必须保证该建(构)筑物、设施和场所等的安全。

列入保护目录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保护管理依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禁止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损害德阳孝文化资源的行为:

(一)侵占、破坏列入保护目录的德阳孝文化资源;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德阳孝文化资源保护标识;

(三)以歪曲、贬损、丑化等方式使用德阳孝文化资源;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传承利用

第十五条【传承支持】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新德阳孝文化的传承、传播方式,做好上一级代表性项目推荐工作。对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开展德阳孝文化传播、传承等工作应当给予经费、场所等支持和保障。

第十六条【传承活动】本市定期组织举办“感天大孝祭”、孝文化旅游周等有影响力的德阳孝文化活动展示展演,利用传统节日、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重要节点开展德阳孝文化宣传、传播活动。

支持社会力量组织举办德阳孝文化传承活动,但举办活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七条【文化传播】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短视频、直播等新兴媒体,组织开展德阳孝文化传播推广活动。

公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德阳孝文化展厅、宣传栏、举办专题讲座和设置孝亲敬老体验项目等方式,开展沉浸式体验活动,展示和传播德阳孝文化。 

鼓励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交通设施和街区路景等,使用具有德阳孝文化特色的元素和标志性符号进行设计、装饰和命名,但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地名管理规定。

第十八条【创新交流】市、县(市、区)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德阳孝文化研究阐释,挖掘其当代价值和社会功用,赋予其孝爱、孝敬、孝诚、孝善、孝廉的新时代内涵。倡导德阳孝文化与爱国主义、家国情怀相统一。

支持通过理论交流、文艺创作、展播展演等方式与其他孝文化内涵丰富的城市开展文化交流、合作,提升德阳孝文化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九条【教育宣传】推动将德阳孝文化精髓融入机关、企业文化,涵养机关、企业精神,加强修身、齐家的机关廉洁文化建设,培育诚信企业文化。

支持各类学校开展德阳孝文化保护知识讲座、示范性教学展演展示等活动,将德阳孝文化纳入特色教学实践活动,向学生普及德阳孝文化知识。

第二十条【基层治理】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将德阳孝文化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将孝亲敬老行为纳入荣誉榜、积分制表彰等基层治理激励机制。

依托基层文化阵地、新时代文明实践所(站),宣传党的创新理论、孝亲敬老、惠民政策、邻里和睦等正能量故事,支持开展孝亲敬老先进、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弘扬优良家庭家教家风,营造敬老爱幼的良好社会氛围。

负有法治宣传教育职责的部门可以将德阳孝文化元素融入各类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法治宣传内容,针对普法对象特点精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推动德阳孝文化与人民调解工作融合,运用德阳孝文化精神内涵化解家事矛盾纠纷。

第二十一条【家庭赡养】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给予老年人经济支持、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不得实施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社会保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健全覆盖城乡的养老、医疗、最低生活保障、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为老年人提供社会优待。

加强老年服务设施建设和适老化改造,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日间照料、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完善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为老年人提供助餐、助行、助医等服务。

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

第二十三条【移风易俗】引导人民群众破除陈规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倡导厚养薄葬、文明节俭的婚丧礼仪,推广婚事新办、丧事简办。

反对在婚丧活动中铺张浪费、攀比炫耀,禁止开展封建迷信活动。

第二十四条【文创开发】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德阳孝文化学术研究、资料整理、翻译出版等工作,开展文学、影视、动漫、音乐、戏剧、美术及其他网络视听艺术作品的创作,开发包含德阳孝文化元素的创意产品,促进德阳孝文化传承和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依法查处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加强德阳孝文化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二十五条【文旅融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提升乡村景区化水平,依托大孝故里景区,整合周边自然生态、特色物产、地方美食、民居民宅和宗教民俗等资源,开发沉浸式体验项目、主题旅游线路,推动文化展示与旅游消费深度融合,打造德阳孝文化品牌。 

健全财政、金融政策,依法保障合理用地需求,提升文旅基础设施水平,完善文旅产业配套和产业链。支持文旅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参与推动德阳孝文化与特色农业、工业遗产、康养服务、数字科技等产业融合,建设研学基地、康养旅游综合体。

培育文化创意、非遗工坊、研学旅游等小微市场主体,丰富文旅消费新场景,构建德阳孝文化传承与产业协同的多业态发展格局。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法律衔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损害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列入保护目录的德阳孝文化资源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渎职责任】在德阳孝文化保护工作中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细则制定】德阳孝文化保护目录申报、评审等管理规定由德阳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

第三十条【施行日期】本条例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拟定《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的说明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将德阳孝文化保护列为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现就有关起草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起草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承发展,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政策,对新时代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省委十二届七次全会、市委九届十一次全会作出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的决定,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重要论述精神和省委、市委全会决定,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城市,决定将德阳孝文化保护列入《德阳市人民政府2025年立法工作计划》作为地方性法规制定项目,对德阳孝文化保护、传承和利用予以立法规范和保障。

二、立法依据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

政策文件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文化高质量发展的若干经济政策》《中共四川省委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做大做强文化旅游业的决定》《中共德阳市委关于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加快建设国际旅游城市的决定》等。

此外,参考借鉴了《宜宾市白酒历史文化保护条例》《自贡市井盐历史文化保护条例》《天水市伏羲文化保护传承条例》以及《中共孝感市委  孝感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华孝文化名城建设的意见》等地方立法和政策制定的相关经验和做法。

三、形成过程

市文旅局通过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已备案)等工作,完成了草案起草工作,于2025年7月报送市司法局。市司法局按照论证审查要求,以《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形式开展了社会公众意见征集、调研座谈、立法协商等工作。在此基础上,经研究,市司法局对原草案调整了章节体例,对全部条款进行了修改、充实,于2025年8月形成了《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并组织了专家论证,经修改完善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2025年10月17日,《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经市政府九届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德阳市孝文化保护条例(草案)》共五章三十条,包括总则、保护管理、传承利用、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第一章“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概念定义、基本原则及相关部门的职能职责等内容。

第二章“保护管理”,包括制定保护规划、开展资源调查,制定保护目录、明确保护措施和禁止行为等内容。

第三章“传承利用”,包括文化传承传播、创新交流、教育宣传、基层治理、敬老服务、家庭赡养、移风易俗、文创开发和文旅融合等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包括法律衔接、损害责任和渎职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附则”,包括细则制定和施行日期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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