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号《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已于2018年10月16日经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18年12月7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2月17日
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
(2018年10月16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8年12月7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
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四章 物业服务
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六章 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遵循业主自治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治理体系,制定和落实扶持政策,加强行业管理,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专业化水平,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提升社区治理能力。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物业服务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物业管理信用信息档案,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重大纠纷;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完善物业服务用房及相关配套设施建设,协调处理因配套设施不完善而产生的纠纷;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违规装修、毁损绿地、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等行为;
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安全防范工作,依法调处治安纠纷,查处违法犯罪案件;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监督检查价格公示,查处违规收费行为;
消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依法查处占用消防通道、毁损消防设施等行为;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开展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本辖区内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大会的设立和业主委员会的工作,督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组织推动老旧小区开展物业管理,协调社区建设与物业管理的关系,调解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有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