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举行《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立法听证会的公告
为充分发扬民主,推进公民有序参与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根据《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的规定,《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经调研修改后形成一审修改稿并在市人大网上再次公开征求意见,现决定举行立法听证会,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时间、地点
2020年5月12日上午9:00市人大常委会机关314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事项
《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第二章文明行为规范、第三章不文明行为治理、第四章促进与保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等部分内容新设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可行性。
三、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名额、条件、产生方式
本次听证会确定听证陈述人12人,凡与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对听证事项有明确意见和建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报名(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的附上单位推荐或者同意的证明材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依据代表不同观点的各方都有适当名额的原则和报名先后顺序,在申请报名的人员中遴选产生听证陈述人。报名人员不足时,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邀请产生。
本次听证会设立旁听席,欢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公民报名参加旁听。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依据报名先后顺序确定听证旁听人。
听证陈述人和听证旁听人经确定后将另行通知。
四、听证报名时间、地点、方式
申请作为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2020年5月8日17: 00前,将填写的“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或者“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 通过下列方式反馈:
(一)传真、邮寄或者直接送达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8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报名表发送至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邮箱:170250684@qq.com。
联 系 人:陈俊名
联系方式:0838-2209219、18227192563
五、听证其他要求
听证陈述人、听证旁听人应当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参加听证会。听证陈述人参加听证会的,应当准备书面发言材料。
《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文本及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请在德阳市人大网站上告示栏中下载。
附件1: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
附件2: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
附件3: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一审修改稿)
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4月29日
附件1
听证会陈述人报名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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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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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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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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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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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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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 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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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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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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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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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空白处不够填写请附页
附件2
听证会旁听人报名表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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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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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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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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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及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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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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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联 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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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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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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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德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草案)
一审修改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德阳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新时代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引领社会风尚,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规范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共建共治共享工作格局。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组织协调、督促检查。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 市、县(市、区)网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体育、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统筹部署,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责任区制度,落实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协助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机关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作用。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对不履行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职责的情况予以反映。
国家工作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教育工作者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
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和文明行为规范,严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践行“厚德务实、敢为人先”的德阳城市精神。
第九条 国家机关、医疗卫生机构、金融机构、公共服务企业应当公开服务标准,简化办事程序,推进网上预约、网上办理等信息化、大数据技术应用,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窗口服务行业和单位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职业规范要求和岗位培训内容,教育和督促工作人员做到语言文明、行为规范。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文明行为规范纳入居民公约、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
第十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岗位文明执法规范,加强执法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执法人员在执法时,应当规范用语,文明执法。
第十一条 在维护公共场所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在公共场所不讲粗话、脏话,着装整洁得体;
(二)在公共场所不高声喧哗、大声接打电话、使用电子设备外放声音不干扰他人;
(三)等候服务依次排队,礼让老、弱、病、残、孕及携带婴幼儿的人员;
(四)乘坐电梯先下后上,上下楼梯靠右侧通行;
(五)娱乐、健身时合理使用场地、设施、设备,避免干扰他人;
(六)遇有突发事件,服从组织指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配合应急处置;
(七)其他维护公共场所秩序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二条 在维护公共卫生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维护公共场所干净、整洁;
(二)分类收集、投放生活垃圾;
(三)爱护公厕卫生,文明如厕;
(四)推行分餐,使用公筷公勺;
(五)在公共场所咳嗽、打喷嚏时遮掩口鼻,患有流行性感冒等传染性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
(六)不在道路、居民区和其他公共区域焚烧、抛撒丧葬祭奠物品;
(七)不非法食用、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八)不在市、县(区、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或者时段内燃放烟花爆竹;
(九)其他维护公共卫生的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 在维护交通安全秩序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
(一)驾驶机动车在遇有交通阻塞或者前方车辆缓慢行驶时,互相礼让,按顺序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