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面向全市公开征集《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的公告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已于2022年8月30日经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一次审议。为充分发扬民主,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有序推进公民参与立法工作,现将市政府提请审议的《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全文公布。
欢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公民提出修改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修改意见请于2022年10月8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德阳市长江西路一段38号,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邮编:618000),并在信封上标注“《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修改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修改意见发送至德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电子邮箱:812114708@qq.com。
德阳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2年9月5日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全面提升内涝治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体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统筹协调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海绵城市的建设与管理。
市、区(市、县)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水利、气象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等,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普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知识,营造全民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浓厚氛围。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城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综合评价海绵城市建设条件;
(二)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
(三)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思路;
(四)提出海绵城市建设分区指引;
(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要求;
(六)提出规划措施和相关专项规划衔接的建议;
(七)明确近期建设重点;
(八)提出规划保障措施和实施建议。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第九条 编制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要把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其中,使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互协调与衔接。
第十条 市、区(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有关要求和内容纳入城市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应当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内容。
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与单位,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
(二)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三)其他降低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部分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海绵城市建设∶
(一)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和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部分,不得偷工减料;
(二)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三)做好海绵城市建设中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在工程隐蔽前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六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海绵城市建设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监理活动。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对工程中涉及海绵城市建设部分进行验收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提交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各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老城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应当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地下管网整治、污水设施处理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内涝防治、园林绿化等建设工程,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重点解决城市内涝、水资源短缺、黑臭水体等问题。
第十九条 海绵型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滞蓄能力,控制外排雨水的峰值流量。
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方式,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海绵型公园与绿地建设应当采取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雨水塘、生态堤岸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滞蓄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改造河道,培育水生植物,恢复河流的自我净化、自我修复功能,开展河床、护坡整治作业时,应当采用促进水生态修复的技术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
第三章 运行与维护
第二十条 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河湖水系等基础设施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各项目管理单位或者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运行维护。
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运行维护。
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运行维护单位。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开展定期巡查、养护和维修。
鼓励利用智能化方式对设施进行监测,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城市雨水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的路段、下沉式立交桥、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建立预警系统,制定应急处理措施。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和正确使用海绵城市设施,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有权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费用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非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建设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运行维护费用由该设施的所有权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先进使用技术与产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运用大数据集技术手段建立完善海绵城市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二十七条 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评估,加强监督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市、区(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海绵城市建设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202 年 月 日起施行。
关于拟定《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拟定的必要性
海绵城市建设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城市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是助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成德眉资同城化发展以及成都平原经济区一体化发展的现实需要。德阳市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地处沱江、涪江流域上游地区,水系较发达,然而水资源时空分配不均,部分河流枯期水量不足甚至断流,水环境承载能力有限,是全省水污染防治的重点区域,也是全国严重缺水城市之一,同时城市内涝问题凸显。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有利于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涝能力,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城市基础建设的系统性。海绵城市建设是一项长期任务,将德阳建设海绵城市的改革举措上升为地方立法,建立德阳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法治化工作机制,能有效助推我市争创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
二、上位法依据和起草经过
《德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的主要上位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德阳市地方立法条例》等,同时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住建部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要求的通知》《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住建部关于印发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条例(草案)》的起草还借鉴吸收了省内遂宁、泸州和省外太原、池州、萍乡、深圳等城市的先进经验。为做好《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按照市人大2022年度立法计划,市住建局代为起草《条例(草案代拟稿)》,由市司法局进行了审查论证和修改完善。按照立法程序要求先后完成了社会公众、法学会会员、区(市、县)政府、市级相关部门等不同层面的意见征求,组织了省市两级专家论证工作,并会同市政协社法委组织召开了立法协商会,广泛听取了各界别政协委员意见建议。通过上述征求意见工作,共收集到291条修改建议意见,经反复论证,采纳了其中的201条,部分采纳了37条,最终形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2022年7月12日,《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政府九届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三、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六章、三十一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是总则,共七条。规定了编制依据和目的、条例适用范围,海绵城市定义和建设原则、市和区(市、县)两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分工、加大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力度。
(二)第二章是规划与建设,共十二条。规定了不同层级规划编制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建设单位等的职责、新区和老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不同类型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建设要求。
(三)第三章是运行与维护,共三条。区分不同类型海绵城市设施规定了维护主体、基本维护措施、单位和个人的维护义务。
(四)第四章是保障与监督,共六条。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行维护的要素保障和监督考核。
(五)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共两条。明确了法律适用,强化了行政追责。
(六)第六章是附则,共一条。明确了条例的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