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号)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8号
《德阳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已由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8年6月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6月8日
德阳市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
2018年6月8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根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后,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宣誓人员应着正装或职业装、民族服装。
第三条 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第四条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和委员;
(二)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
(三)市监察委员会主任;
(四)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
(五)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宪法宣誓仪式由德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另行组织。
第五条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或者表决通过的下列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一)副市长;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委员;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和办事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五)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和政府组成部门的局长、主任;
(六)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七)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八)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第六条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审判人员的宣誓仪式,由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
第七条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组织: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第八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由任命机关组织。
第九条 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宣誓仪式应当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宣誓仪式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单独宣誓或者集体宣誓形式。单独宣誓时,宣誓人应当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指定一人领誓,领誓人左手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右手举拳,拳心朝前,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在领誓人身后并列,右手举拳,拳心朝前,跟诵誓词。
第十条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的工作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该次大会主席团通过。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的工作方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人大,各乡(镇)人大可以根据《四川省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办法》和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对宣誓仪式的具体事项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2016年2月25日德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组织方案》和《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宪法宣誓仪式组织方案》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