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

作者:佚名  时间:2021-12-01  来源:本站  次浏览 字号:[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31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区域协同立法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更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于2021121日由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11日起施行。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121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加强区域协同立法推动成德眉资同城化

更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1121日德阳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

 

为认真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国家战略,深入实施四川省一干多支、五区协同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对成德眉资同城化更高质量发展的推动作用,德阳市与成都市、眉山市、资阳市(以下简称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共同研究,作出如下决定:

一、四市立法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在市委领导下,认真落实省委决策部署,加强立法协作、整合立法资源,共同研究解决区域协同立法中的重大问题,实现立法决策和改革发展决策相衔接,为成德眉资同城化更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四市以务实管用有效为引领,在重点领域加强立法工作协同配合,助推五个一体化,促进成德眉资现代化建设,推动成都都市圈更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全局和全省发展大局。 

三、四市开展协同立法,应当坚持科学规划、问题导向、统筹协调、优势互补、标准衔接、共治共享的原则。

四、四市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专门委员会(工作机构)三级联席会议机制,分级分层推动协同立法工作开展。

五、四市开展协同立法,应当从成德眉资同城化的实际需求出发,坚持问题导向,积极作为,主动融合,求同存异,共同助推五个一体化建设:

(一)助推空间治理体系一体化。围绕推动空间格局优化、品质提升、场景营造等,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相互衔接等方面的协同立法。

(二)助推现代产业体系一体化。围绕产业错位对接、创新创业联动、合作平台共建等,加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等方面的协同立法。

(三)助推优质公共服务和生活服务一体化。围绕推动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教育医疗共建共享、文体资源一体运营等,加强公共服务优质化、生活服务便利化等方面的协同立法。

(四)助推成德眉资市场一体化。围绕区域营商环境优化、生产要素合理流动、社会信用信息共享互认等,加强市场秩序统一化、规范化等方面的协同立法。

(五)助推都市圈治理一体化。围绕统筹发展与安全、生态环境治理、协同智慧治理、区域社会治理等,加强都市圈安全发展、韧性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协同立法。

六、在编制立法规划(立法项目库)和立法计划时,四市应当互相通报有关编制情况,征求彼此意见,回应彼此关切,积极对接成德眉资同城化更高质量发展要求,优先安排促进一体化发展的立法项目,实现立法规划(立法项目库)和立法计划的深度协调,最大限度发挥四市在立法资源和制度规范方面的协同推进优势。 

七、对确定的协同立法项目,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相关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等在立法调研、论证、起草、审议、修改等环节,应当共同协商、共同研究、共同推进,在法规名称、立法目的、主要制度、重点内容、立法体例和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充分沟通论证,力求形成一致意见。

对可能影响成德眉资同城化更高质量发展的立法项目,起草方可以将法规草案发送其他三市征求意见,对相关意见建议要认真研究吸收、及时反馈。同时,四市对其他方征求立法意见的项目,要认真研究,及时回复。

一方正在审议的其他法规草案中的重要制度与其他三市存在明显差异的,要及时通报情况、征求意见,必要时可以进行四市会商。

八、协同立法项目制定出台后,四市可以联动开展宣传解读,召开新闻发布会、培训会,制作宣传资料等,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新媒体等向市民推送,推动协同立法成效最大化。

九、协同立法项目施行一段时间后,四市可以协同开展法规实施评估,互相通报相关情况。根据法规实施评估情况和实际需要,可以按照法定程序开展法规的修改或者废止工作。

对于其他立法项目,一方也可以约请其他三市组建跨区域的法规实施评估工作小组,促进评估工作更加客观、更加全面,推动法规修改完善和有效实施。

十、四市应当加强立法工作信息和相关立法经验共享,及时印送工作要点、工作简报、工作参考等立法信息资料以及新通过的地方性法规。

十一、四市应当加强立法干部学习培训方面的交流互动,通过相互提供立法干部学习培训年度计划安排、联合举办专题培训、视频直播培训、青年立法干部定期互访互学等方式,进行交流研讨、共同提高。

十二、四市应当开展地方立法课题的理论研究协作,可以组成联合课题组,也可以通过分别研究、定期通报、阶段汇总等方式,共享立法理论研究成果。

本决定自2022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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