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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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6号


《德阳市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已于2026年8月28日经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表决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6年9月24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9月28日

德阳市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

(2026年8月28日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6年9月24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加强孝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促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四川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德阳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孝文化资源的保护传承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孝文化资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以姜诗孝亲、涌泉跃鲤、安安送米“一门三孝”典故为核心渊源,承载孝亲敬老内涵的物质与非物质文化资源。包括下列类别:

(一)古墓葬、祠堂等建(构)筑物、设施;

(二)老地名、历史地段以及节日、庆典活动使用的特定场所;

(三)文献资料、碑碣、楹联等;

(四)传统口头文学、民俗、技艺等;

(五)其他孝文化资源。

法律法规对孝文化资源中的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保护传承有机统一,推动孝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筹做好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将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纳入文化和旅游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履职事项要求,做好辖区内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社科联、文联等群团组织发挥各自优势做好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文物保护、非遗传承、城乡规划与建设、旅游、生态环境、老龄工作、法学等相关领域专家学者组成的专家库,为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提供专业指导。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捐助、志愿服务、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孝文化资源调查,全面掌握其名称、类别、特征、现状等情况。

第九条 本市建立孝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制度,将具有历史、文学、社会、艺术、科学等价值的孝文化资源列入名录予以保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拟定孝文化资源保护名录并实行动态管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孝文化资源具有保护价值的,可以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保护名录的申请或者建议。

已经批准公布为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孝文化资源,直接列入保护名录。

孝文化资源保护名录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孝文化资源,根据类别、载体、规模等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进行分级分类保护:

(一)对孝文化资源相对集中、特色鲜明、保存完整的特定区域和不可移动孝文化资源,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确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

(二)对文献资料、楹联、老地名等,进行收集整理、口述实录、系统性记录、研究、编纂、翻译出版等;

(三)对传统口头文学、民俗、技艺等非物质文化资源,开展项目展示展演、培养代表性传承人等工作;

(四)其他与资源类别、载体、规模等相适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利用数字信息技术推进孝文化资源数字化采集,建立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不同形态的数字档案、数字资源库。

第十二条 列入保护名录的孝文化物质资源保护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孝文化物质资源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为管理责任人。

不能确定孝文化物质资源管理责任人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指定。

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日常维护、制止违法行为、报告重大或者突发情况、配合监督检查等职责。

第十三条 对列入保护名录的孝文化资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破坏孝文化物质资源;

(二)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孝文化物质资源保护标识;

(三)歪曲、贬损、丑化孝文化非物质资源;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挖掘和利用地方孝文化资源优势,重点开展下列传承工作:

(一)支持开展孝文化理论研究、阐释、应用,挖掘地方孝文化的独特价值和实践效用;

(二)将孝文化纳入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与本地红色文化、清廉文化协同传承,推动孝文化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

(三)依托孝文化资源建立孝亲敬老实践基地、文明实践所(站)、青少年研学中心等;

(四)在公共场所、交通设施和街区路景等区域,依法合理使用具有孝文化特色的元素和标志性符号。

第十五条 本市鼓励全社会广泛开展下列孝文化传承活动,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一)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孝文化传承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二)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将孝文化传承纳入德育工作和综合实践内容,依托主题班会、选修课、研学实践等载体,开展实践指导活动;

(三)人民调解组织将孝文化传承与人民调解工作融合,邀请孝亲敬老先进个人、文明家庭成员参与化解家事矛盾纠纷;

(四)在公园、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科技馆和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场所,设立孝文化展厅、宣传栏、主题网站或者数字化展馆,举办专题讲座,开展孝亲敬老沉浸式体验活动;

(五)开展孝亲敬老先进单位和个人、文明家庭等评选活动;

(六)其他孝文化传承活动。

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创建具有特色的孝文化地方品牌,培育以孝文化为主题的文化创意、文旅特色品牌。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新兴媒体,组织开展孝文化宣传推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展与其他城市的交流、合作,提升本地孝文化资源影响力和知名度。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孝文化作品、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支持孝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将符合条件的孝文化标志、标识或者艺术表现方法,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等方式予以保护传承。

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采取下列措施,促进文化展示、旅游消费与产业升级深度融合:

(一)建设以孝文化为主题或者特色的景区、街区、村镇、公园等,完善孝文化旅游的配套设施与服务功能;

(二)鼓励开展文学、美术、影视、动漫、音乐、戏剧及网络视听艺术作品的创作,开发包含孝文化元素的创意产品;

(三)支持开发与孝文化有关的研学教育、康养旅游、休闲农业等体验性、教育性产品与线路;

(四)推动孝文化与本土非遗技艺、传统美食、民间艺术等深度融合,运用数字化手段创新表现形态、丰富数字内容,发展特色文旅新业态、新场景;

(五)培育和引进相关市场主体,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孝文化创意、非遗工坊、研学基地等项目建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扬、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侵占、破坏孝文化物质资源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刻划、涂污、损毁或者擅自移动孝文化物质资源保护标识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歪曲、贬损、丑化孝文化非物质资源的,由文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三条 在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工作中负有管理职责的政府及其部门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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