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德阳市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的说明
时间:2026-09-30 次浏览 字号:[大 中 小]
关于《德阳市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的说明
《德阳市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26年8月28日经德阳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一)理论依据充分。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敬老爱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要把弘扬孝亲敬老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建设具有民族特色、时代特征的孝亲敬老文化”。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实施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程的意见》,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本地传统文化传承保护的现状,制定完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二)现实基础扎实。德阳市拥有大量可考证的孝亲敬老文化历史遗迹、非遗项目、民俗文化和文献史料,如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姜孝祠、姜公坟,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安安送米传说”和市、县(市、区)级众多承载孝亲敬老内涵的文物、非遗项目,具有坚实资源载体、深厚文化传统、鲜明地域特色。
(三)实践探索成熟。作为人口老龄化率排名全国第8、四川第4的城市,多年来,德阳市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持续开展孝文化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活动,坚持打造孝亲敬老教育基地、文化展馆,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的实践经验,社会各界对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的认知度、认同感持续提升。
通过法规明晰责任、设立制度、引导参与、惩戒违法,是实施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的创新途径,是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务实举措,是破解老龄化现实困境的法治支撑,深得民心,正当其时。
二、起草过程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确定、德阳市委批准的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立法工作,常委会主要领导多次在代表大会、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上强调立法工作重要性,提出明确要求。分管联系副主任组织制定立法工作方案,以人大常委会审议次序为主线,明确每个阶段的主要任务、完成时限、牵头单位,不断压实工作责任:市文旅局通过组织开展调研、座谈、听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完成了起草工作;市司法局按照论证审查要求,开展了社会公众意见征集、调研座谈、专家论证、立法协商等工作,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充实,2025年10月,市政府九届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规定,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认真组织理论研讨、深入开展基层调研、分类举行专题座谈、集中进行逐条修改、组织立法听证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依规进行法制委统一审议、征询省人大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意见、报请市委审定等,分别于2025年10月28日、2026年4月28日、2026年8月28日对草案进行了一审、二审、三审。
(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市政府、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调研、立法论证、法规修改过程中,深入区(市、县)和市法院、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等21个市级重点部门,召开座谈会14场,参加人员300余人,收集修改意见建议206条,经逐条比对、集体讨论、反复研究,采纳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检察院、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等15个省级、市级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区(市、县)人大常委会、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听证陈述人、市民等各方面的意见建议131条,采纳率为64%,深入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形成了最大限度立法共识。
(三)发挥专家智囊作用。市人大常委会注重发挥重点领域专家学者智囊作用,组织了孝文化保护理论研讨会,邀请四川大学教授、省社会科学院研究员分别作主题报告,深入研讨交流中国孝文化及德阳孝文化的核心内容、主要载体、传承方式;委托西南政法大学立法研究院全程参加立法调研和集中修改,就法规名称组织专家作专题论证,逐条提出论证意见;组织多名市立法咨询专家参与草案集中修改,赴市法院调研全市文化保护、家事纠纷等案件的数量类型、争议焦点、判决结果,找准法规制度设计关键点。
三、主要内容和地方特色
条例不分章,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定义及类别、政府及部门职责、名录制度、保护措施、禁止行为、传承方式、文旅融合、法律责任等。地方特色主要体现在:
(一)保护和传承一体推进。强化资源保护内容,结合本地资源类别实际和保护需要,规定了针对性保护措施;从政府、社会层面提出10项传承举措,一体推进资源保护和文化传承。
(二)政府和社会双向赋能。将政府及部门的职能职责、保护措施、组织保障等作为重点内容,彰显“有为政府”;同时,鼓励社会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参与保护传承,实现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互促共进。
(三)引导和约束有机结合。既鼓励社会广泛开展传承活动,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孝文化传承融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又强调严格保护,作出“不得侵占、破坏孝文化物质资源”等禁止性规定,将柔性引导与刚性约束结合起来。
(四)传统文化与现代文明融合发展。传统文化既有精华,也有糟粕,注重“去其糟粕、取其精华”,明确规定“孝文化资源保护传承应当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孝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见人、见物、见生活”。